省人大代表江波建议:赢官司律师费让对方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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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8: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林洁、曾璇、罗颖、闫修彦 通讯员任宣 报道:赢了官司,律师费能不能让对方掏腰包?省人大代表江波今天向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建议,提出要从立法上确立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的原则,缓解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老问题。 西方国家多由败诉方“埋单” 在律师行业工作的江波,不时会遇上一些因为律师费而高叹“打官司真不容易”的普通市民。因为按照目前司法实践,群众通过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赢了官司也往往要付出一大笔律师费,最后打打“小算盘”,发现忙活了大半天,成本可能还大于收益。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甚至因此放弃了诉讼,把委屈咽进肚子里。 该建议提出,目前我国的一般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但也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出现在起诉状上。 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是例外,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有明文规定败诉方要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商标法和专利法也都有相同的规定。 但西方国家大都有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的规定,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请律师的费用都是由败诉方“埋单”的。 败诉方“埋单”有利于法援 江波认为,确定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是有不少益处的。 首先就是为了司法更公正。被侵害方进行诉讼,花去时间、精力,却往往因为律师费用而“赢了官司输了钱”,如果因此放弃诉讼,更是助长不正之风,有司法不公之嫌,不利于鼓励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波说,司法实践形成“律师费自掏腰包”的惯例是因为以前请律师并非是必然的,属于当事人间接的损失,不在法律规定“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内。但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专业性越来越强,民商法律日趋复杂,公民、法人要打官司不请律师就难以应付诉讼活动。 最关键的,江波认为确立律师费的转移支付能缓解目前法律援助的压力。如今一些社会律师对免费的法律援助兴趣不大,特别是对相对刑事案件较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介入极少。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没有足够的经费“激发”社会律师参与民商法律援助的热情,律师费的转移支付无疑能为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开辟新思路。 ==会内声音== 西方做法不一定适合我们 省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孟柬:目前的法律规定,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律师费是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间接费用。这种委托关系是相对随意的,虽然目前广东对律师费用进行了“明码标价”,但也只是一个“指导价”,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实行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法院无从确定实际费用,而费用是否合理更是“无头公案”。西方的做法不一定就适合我们。 由败诉方埋单条件不成熟 省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副教授袁古洁博士:以中国目前的法治进程,出台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律师费的规定条件不成熟,可能还会给现有的司法资源更大的压力。法律既有的程序和运作使得败诉方不一定就是真正的侵害者,律师费转移支付会加重司法不公。国外的法律制度有它的历史渊源,不能动不动就把他们的一些做法叫做国际惯例。 ==会外反响== 会场外,律师费该不该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也成了热点。侵害方承担合情合理 不少市民认为,让侵害方承担原告为追索正当利益的付出,这合情合理。 实际操作会有很多困难 一位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律师费转移支付缓解法律援助难题的想法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会有很多困难。 律师费转移支付设上限 一些与江波持同一观点的律师强调,很多法官担心律师费没有统一标准不好判是可以解决的,对律师费的转移支付也可以设置上限。 相关专题:2004广东“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