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谁拖欠民工工资吊销谁的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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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2日10:1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伊远、实习生高会坡、通讯员赵丽娟) 日前,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等五厅委联合下发通知,对省内工程款项支付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通知明确指出,建筑企业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施工合同将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及解决争议的办法,并按规定报合同备案机关备案。施工合同因故发生变更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变更合同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建筑企业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 施工企业应提供履约担保 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制度。按照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除外。同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凡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要求担保人代替支付。同时,担保人可依法要求业主提供反担保。在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对等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拖欠工资取消承包资格 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分级支付连带责任制。凡由分包施工企业造成拖欠劳务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由于劳务企业造成拖欠劳务工资的,由其分包单位负责支付,所需款项在劳务费中扣除。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拖欠行为的企业记入建设系统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拖欠超三个月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应出具施工企业出具的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证明的,可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的,施工企业可停止该项目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开发商拖欠要吊销资质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建设单位无故拖欠或拒付工程款的,记入建设系统信用档案并予公布,在工程款支付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在建项目施工,不予批准其新建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拖欠劳务工资的,在资质年检中可对该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