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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企暗战国资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11:21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吴立波/陕西报道

  国资收益该不该收,该如何收?由于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博弈和表达的渠道,大家只能暗中较劲

  “虽然今年陕南陕北都发了大水灾,财政比较困难,但也不能一下子要我们拿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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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多钱,杀鸡取卵啊!”一位被征收单位的财务主管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语气焦虑地说。

  让这位财务主管着急的是,2003年12月,陕西省财政厅发文向部分企事业单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要求被征收企业把2002年末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的30%上缴财政,涉及10家企事业单位。而他所在单位应上缴的款项在5000万元以上,这笔巨款他们一下子无法拿出,也不知道何时能够拿出。

  “秘密文件”出台始末

  奇怪的是,《瞭望东方周刊》调查中发现,陕西省许多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均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份文件。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陈主任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我没听说过有这样一份文件。厅里出去的文件一般都要经过我的手,也许是我出差期间发的文件吧。”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确实消息后,打电话与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冯智纲联系,冯处长马上问:“你听谁说的?”然后与记者约了时间,“解释”这个文件的情况。

  采访时在座的还有企业处干部孟选丽。在《瞭望东方周刊》要求下,他们让记者看到了那份2003年12月23日印发的文件,印数是25份——知情范围极小倒是可以理解的了。

  这份文件涉及延长油矿、利君集团、未来出版社等10家单位。冯智纲处长介绍,2002年末,这10家中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最多的是延长油矿,4.6亿;最少的是省农电管理局,4016万;10家总共12亿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总计有3.6亿以上。

  对于这份文件的出台背景,冯智纲介绍如下:

  1994年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通知,但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陕西省虽然也转发了文件但并没有执行。2001年国有企业逐步脱困以后,企业积累增加,情况大大好转。但由于陕西国有企业改革的矛盾仍然很突出,省属破产企业用于处置下岗职工等方面的财政托底资金,根据企业上报的初步测算,需要11.62亿,而省上这一块只能解决约5000万,需要再想办法。

  2003年初贾治邦省长多次指示财政厅,国有资产收益国家有规定,可以开征(在后面的采访中,冯处长又换了一种说法:“2003年初,贾省长要求财政厅研究,是否可以开征,有什么依据。”)。于是财政厅开始调研,对企业进行测算,筛选出几百家企业上报省政府。

  大约2003年5月,财政厅把有关办法报给省政府和国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再报给经贸委等相关部门。这个办法经省政府办公会同意先在部分企业试行,计划在2004年3月国资委成立的基础上推出正式办法。2003年12月10日,省长办公会通过了后来下发的这个文件。

  孟选丽表示,这个办法也是在参照了很多兄弟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比如江苏省2002年已经推出了有关办法,征收比例也是30%。

  然而,针对财政厅进行过充分调研的说法,一家出版单位的部门领导坚决予以反对:“他们从来没有来过我们单位。这个文件下发前几天,我们才从别的渠道知道这个消息。”他表示,文件出台后,大家都感到很突然,他们找文财处反映情况,文财处也表示不知道有这个事情。“主管我们的财政厅文财处都不知道这个事情,你搞的是什么调研?”

  某效益颇好的企业总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省上说的是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比较多,要求我们能拿出钱来。这个征收办法对我们企业今年的投资有不小影响。但我们认为是临时性措施,不会一直这样。”

  某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评价道:“这个文件不成其为一个办法,如果是个办法,你就要把征收的依据、怎样操作、运作讲清楚。这个文件规定的一点也不具体、不详细。”“这个文件就是叫大家拿钱就完了。”

  征收依据与企业现实

  那么这个文件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从相关文件的规定,尤其是从财政部财企2001年32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财政机关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来看,对省属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陕西省财政厅确实有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力。

  这一点在财政部有关官员那里也得到肯定。财政部企业司法规处一位女士表示:“征收国有资产收益是应该的。中央企业还没有收,但以后肯定要收。地方政府也有权制订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本级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征收国有资产收益。”

  冯智纲处长介绍:“我们找大家座谈时,10家单位都表示赞同国有资产收益应该征收,文教出版的几家单位也拥护,但表示暂时拿不出钱。”

  但是事实上,对本次陕西省财政厅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试点,尤其是据以确定征收的基数——“2002年末累计税后未分配利润”,企业有自己的看法。

  上文提到过的某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涵盖的东西多了,这中间要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至少5%的公益金,还有任意公益金,以及其他的东西,以此为基数显然是有问题的。”

  某出版单位的财务人员提出:“每年的资产报废也要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这个账面的未分配利润中间肯定有虚增的部分。财政要以此为基数,首先就应该通过调研把利润弄实了,不能坐在那里就拿出方案啊!”

  财政厅企业处冯处长则回答:“这些会计数字,财政厅都是根据企业自己上报的会计报表得出的,而这些报表都是经过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如果有问题,那么会计事务所逃不掉,企业自己也负有主要责任。”

  那位企业副总认为,财政厅所说的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实际上指前10年期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而财政厅要求一下子以此为基数拿出现金,显然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他认为这里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对于未分配利润,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做出不分配的决定。即便分配了,也可以不以现金的方式做出,不发生现金流出,只体现在权益的增加上。对于有子公司的企业来讲,子公司对于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的分配也未必是现金。“如果光看账上的未分配利润,一下子要企业拿出现金来上缴财政,那这部分资金肯定退出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的影响就大了。”

  另一个问题是,以前国家实行利改税以后,利润实际上转化为更高的税收,已把投资收益通过税收上缴给国家了,留下的未分配利润实际上不应包括投资收益。“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基数和比例时是不是也要考虑这个因素呢?”

  一位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是直截了当地表示:“政策制订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现状。政策出台前也没有人跟我们打招呼。当初上面也没有说这些未分配利润不能用,要上缴国家财政一部分。现在我们把未分配利润已经投资,变成了固定资产,现金早已没了,要我们从哪里去找这几千万的现金呢?”

  事业单位应否征收

  问题的复杂之处还在于,本次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10家单位并不都是企业,还涉及多家出版单位。

  一家出版单位的领导认为,“我们跟企业不一样,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版属于国家扶植的行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本来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虽然新闻出版署刚发过文要求改制,但究竟怎么改还没有说法,而且这个文件中也不是要所有的出版单位都改制为企业。我觉得我们不应该适用这个办法。”“我们现在还在靠银行贷款维持,如果一定要我们上缴这一笔巨额款项,我们肯定得关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过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自由放任的。但从产权规则来看,出资人有权决定把收益放在哪里使用,只要程序合法,就很难说有什么硬伤。

  那么关于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国家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在国资事发[1995]第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从这个文件来看,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使征收占用费,也只能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能拿去作为其他财政支出。国家审计署上海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问题中央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做法,上海和陕西就不一样,陕西的做法有点打擦边球。

  企业暗中抵制

  对于主管的政府部门,10家单位没有人敢于正面顶撞,却可以消极抵制。《瞭望东方周刊》得知,截至2004年1月末,利君集团上缴了500万元。但是,以文件规定30%的比例,相对于8859万元的基数,利君集团应该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实际应该是2657.7万元。而且,文件上还规定,这些国有资产收益应该上缴结清的时间是2003年12月底。

  至于其他单位,或者根本拿不出,或者在观望,有钱也并不急着上缴。一位利税大户的企业老总,在文件最后期限已过半个多月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财政厅和我们算了个账,钱在我们账上,还没有转过去。”

  陕西省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年的管理人员私下评论,现在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博弈和表达的渠道,大家只能暗中较劲。结果不管对政府还是对企业,都没好处。在《瞭望东方周刊》的采访过程中,有多家单位表示不能接受采访,就是接受采访的企业也一再叮嘱:“我们单位和我的名字一定不要出现在报道中!”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投资人要求你把利润全部上缴也不能说不合理。但关键是怎么做有利于企业发展。”

  陕西省财政厅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文件摘要

  陕西省向部分企事业单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文件由省财政厅企业处2003年12月23日印发,印数25份。这份仅三页的文件被题头占去大半页,企业名单占去一页,关键段落实际上只有关于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的两段,主要内容如下:

  1、征收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征收基数和比例:2003年征收的国有资产收益以2002年末累计净利润中可供省级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为基数。征收比例按30%计算并缴纳,10家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直接收缴省级财政金库。

  3、上缴时限:10家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于2003年12月底前清算上缴。

  4、涉及的10家单位名单:延长油矿、延安炼油厂、榆林炼油厂、金堆城钼业公司、利君集团、未来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陕西省农电管理局、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陕西省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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