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称3月1日起大陆居民在台住满183天要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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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09: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4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财政部赋税署”3日表示,从3月1日起,居住在台湾满183天的大陆地区居民,其所得必需办理所得结算申报,适用的扣缴税率及申报所得税税率,均与台湾居民相同。 至于未住满183天的大陆地区居民,其所得则是采取分离课税,税率为20%。
台“赋税署”表示,这项修法是配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5条修正案的修正,这次修法重点,是将居住满183天的大陆地区居民,比照台湾本地居民,其取得台湾地区的来源所得,均适用与台湾居民相同扣缴税率。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也与台湾居民适用相同税率。 台“赋税署”也表示,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居住满183天者,取得台湾地区的来源所得,每次应扣缴税额若不超过新台币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 相关专题:关注台湾“大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