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修改章程 “剥削阶级”字样将被删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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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01:39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下午,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上,作出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修正案(草案)共有22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出现了不少新名词,增加了不少新内容,还调整了对现阶段我国阶级状况的表述。 阶级状况有新表述
删除原政协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中“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郑万通秘书长解释:“这一段对阶级状态的描述还是20年前写下的,而当前社会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剥削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修正案(草案)中将这一段文字删去。” 在总纲中增加“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郑秘书长介绍:中共十六大报告作出了关于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据了解,新的社会阶层包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中所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三个代表”列入草案 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增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反复提到政治文明 原有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章程第三条增加“法规”和“政治文明”。改后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 强调非公经济发展 原有章程并未出现过“非公经济”的字眼。而修正案(草案)中,在提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增加“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四条增加“宗教信仰自由”字眼。修改后,这一条款的表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港澳同胞”说法有变 将原有章程中提到的“港澳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 此外,在章程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归侨、归眷”的内容,并将“国外侨胞”改为“海外侨胞”。这一条改后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共修改内容22处 修正案(草案)还规范了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两大主题”等内容。共修改22处。 这是政协章程第五次修改。自1954年第一部章程诞生以来,先后已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现行章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1982年邓小平任政协主席时主持修改确定的。此次提出部分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这些都需要加以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已作修改,宪法也在进行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三是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需要在章程中补充完善。信报记者李谱春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