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为官员任命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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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7:52 扬子晚报 | |||||||||
昨天南京市十三届人大第九次会议听取《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草案)》,今后被提请任命人员要依法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由于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行使任免权的办法、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化,地方人大在进行人事任免时存在程序不统一、不
《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南京市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主任徐士清介绍,为了增强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对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做了规定,市人大还将对被提请任命人员作供职发言的形式、内容、程序作出具体要求。记者 刘颖 (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2004年各地两会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