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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体现与时俱进——人大代表李刚看修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18:38 人民网

  人民网记者 罗艾桦  

  修宪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修宪既体现了对宪法稳定性的充分尊重,更体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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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指导思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的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来讲,就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必须努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的要求,尤其要体现推动现今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必须努力体现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继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对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对中国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的自觉设计和把握,它既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当今时代中国社会主义乃至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思想基础和时代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它已经在现实中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所当然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因此,非常有必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中,作为我们国家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西方有一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我的房子虽然很破,风雨可以漏进去,但国王不得擅自进入——它所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由于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础纽带的经济形态,而交易是以物品产权的不同归属为前提的,因此对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私有产权得到切实保护,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才有“资格”承担各种责任。本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都明显加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过去宪法仅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保护生活资料,也保护生产资料;二是过去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此次修正案草案对“私有财产权”也将予以保护;三是提出在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要“给予补偿”。另外需指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受益者并非只是私营企业家和个体户,也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比如城市拆迁户、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同样要受到宪法的保护。这将有利于我国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极大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地位获得提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突出现象。据资料显示,到2002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达到2377万家,私营企业达到243万家,中国民营经济总产值2003年达到23305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23%。在纳税方面,2003年广东省民营经济缴纳税收492.9亿元,占全省税收收入19.5%。二十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平均增长率远远超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率,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尽管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现实中非公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比如政策环境仍然不平等,缺乏完善的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税收体系和其它经济活动规范体系,融资困难等等。由于存在上述问题,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受到很大的制约,整体实力还较弱,特别是放在加入WTO之后经济竞争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还显得相对弱小。因此,特别需要在宪法中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同等地位。实际上,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是中国历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1988年修宪,非公有制经济被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宪,首次确认“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宪,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宪法调整对象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过去对公有制经济才用‘鼓励’一词,现在在宪法上,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必将由此而迎平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春天。

  ——将有关“戒严”的规定改为“紧急状态”。宪法修正案草案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适应了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对我国完善紧急状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现行宪法只对戒严作出了规定,但戒严只适用于“三乱”(动乱、暴乱和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并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经济危机等引起的紧急状态,这不利于国家机关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危机,比如去年在我国发生的SARS和今年发生的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使人们切身感受到现代公共危机的严重性和完善紧急状态制度的迫切性。而紧急状态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了“戒严”但又不限于“戒严”,其适用范围更广泛,便于国家机关应对各种紧急状态。另方面,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这些公共危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机关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平息危险事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然而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紧急状态制度,通过赋予国家机关必要的紧急权力,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更加明确地表明“保障人权”。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将“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这是前所未有的,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国内来看,近年来我们党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又多次强调要“以人为本”,国家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了,保障人权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上看,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与西方进行人权对话,定期公布中国的人权状况,并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随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人民民主专政和内涵扩大。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对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之一。目前在我国社会变革中已经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此次宪法修正案草案涵盖了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在内新的社会阶层,符合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首次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就是使国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是首次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充分反映了新一届党中央的协调发展观。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摆到同等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大基本目标之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境界。将这一理论创新成果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对于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席职权有所扩大。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对国家主席职权的表述中,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内容,这将对中国的政治生活产生重要影响。1982年,我国恢复设立国家主席,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交往的增多,越来越要求国家主席能够参与更多的国内外活动,承担更多的工作,赋予其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外,宪法修正案草案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国歌和对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等必须修改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总而言之,修宪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稳定性的宪法,同时又是一部与时俱进的宪法,本次修宪和前三次修宪一样,不仅适应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形势和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愿,而且充分体现了现行宪法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时代特征。(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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