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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了23年 《电信法》年内提交送审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6日09:05 青年参考

  “带号转网”难突破电信调价要听证

  本报记者邵洁发自北京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了《电信法(送审稿)》有望在今年三月提交的消息,有专家乐观估计,今年出台《电信法》已 存在极大可能。然而参与《电信法》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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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记者,依据信息产业部的内部工作日程表,送审稿本月下旬提交 不太可能。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带号转网”等问题,《电信法(送审稿)》并没有大的突破。

  “《电信法(送审稿)》最大可能在今年年中的时候交到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 长陈金桥博士透露。他说,送审稿已是第三稿,目前正在修改中。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研究所所长阚凯力教授说,《电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 置、加强监管”。

  在目前的体制下,如果手机用户放弃已选择的电信运营商,那么就要放弃已使用的手机号码,这使得相当多的用户即 使对运营商的服务不满意也不敢轻易换网,这使得带号转网的呼声日渐强烈。所谓“带号转网”,行业内称为“号码可携”, 也就是一家电信运营商的用户,无需改变号码,就能转而成为另一家运营商的用户,运营商不得对其阻挠,也不得收取费用。

  有内部人士曾透露,《电信法(征求意见稿)》中有针对 “带号转网”的原则性规定: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 况下,运营商要承担该义务。此前有消息说,“手机带号转网”已经被写入送审稿中。

  但据介绍,目前送审稿中对于用户选择权只有以下内容: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各 类电信业务、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 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并不得收取选号费用。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共电信业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号码可携’的确将大大扩展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在送审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此作为运营商的强制性义务”,陈 金桥所长指出,原因在于,考虑到目前技术因素、利益格局和网络复杂性等多种困难的存在,我国在3~5年内实行“号码可 携”不太可能,也并不合适。但他同时表示,这将是一种长期趋势。

  阚凯力教授强调,“号码可携”的核心思想是“用户主权,即号码资源属于用户而不属于运营商”,它真正给了用户 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种观念值得提倡。但他同样承认,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很大。  与阚教授的看 法不同,陈所长认为,“号码可携”不是消费者主权的核心,而只是一个侧面,或者说是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他呼吁消费者 对此问题要有正确理解,看重的应该是运营商服务质量的改善,而不应该仅将目光锁定在“带号转网”上。

  据悉,《电信法(送审稿)》用了很大篇幅来规范电信的收费问题。主要提到: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给政 府机构未来在一些基础电信服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定价,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空间。

  与现行的《电信条例》并没有太多不同,国家对电信资费依然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对电信 资费政策实行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到市场调节价过渡的原则。

  而让消费者眼前一亮的是: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内容涉及上调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行电信资费听证,征求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 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看来,这将是继电力听证、公交听证、铁路听证后,听证程序在电信资费方面 的成熟应用。

  链接

  《电信法》的制订

  1980年起,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的工作,并于1988年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1993年《 电信法》起草工作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和2003年分别列入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

  虽然《电信法》的起草被提上议事日程已有23年了,但直到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法》起草领导 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这项工作才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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