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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向中国讨要“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9:59 青年参考

  本报记者邵洁发自北京

  3月19日,就美国向WTO申诉中国对进口半导体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一事,中国第一次做出官方回应。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崇泉发表声明指出,中方正在就此事进行研究,“此前中方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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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美方就芯片产品的增值税问题 进行双边会谈,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美方突然将此问题提交WTO裁决的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3月18日,一天前,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一份指控,这是中国自2001年年底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以来,美国第一次向该组织指控中国。

  对此,中国有学者指出,美国的指控实际上混淆了增值税税率与实际税负的概念。

  中国是否“内外有别”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国是否给国内企业提供了额外的税收优惠。美方提出,中国对半导体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 17%,而国内半导体生产商因为享有退税,实际被征收的增值税的税率为3%到6%,但对进口产品则全额征税,这使中国 国内的芯片生产商在这个利润非常稀薄的行业获得巨大优势。

  对此,中国芯片产业政策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之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高级顾问杨学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时表示, “美方实际混淆了中国‘18号文件’中‘增值税税率’与‘实际税负’的概念”。

  据悉,所谓18号文件,指的是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在这份政策的第三章税收政策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 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记者注:2002年这个数值降到3%。), 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集成电路产品。”

  杨学明指出,这一条并没有偏袒国内芯片制造企业,因为在华的外商芯片制造企业无论是独资或合资性质,均享受相 同待遇。他说,“实际税负”是指集成电路企业在一个时期内(例如一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所 交纳的全部增值税额,与同期该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直接销售的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全部货款总额之比。

  在实际税负的计算方面,杨学明认为,“我们对待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也应该是一视同仁的”。也就是 说,要根据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和这个企业在全球范围所销售的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货款总额来确定。

  同时,“18号文件”规定的“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是指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直接销售自己生 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它既不包括只进行商业贸易的集成电路商业企业,也不包括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自己工厂没有进行实质性 工业加工的产品。这就全部排除了单纯从事贸易活动而享受鼓励政策的可能性。

  杨学明认为,“18号文件”只是为了减轻国内企业的税负压力,向国外企业的低税负看齐,而不是给予国内企业一 种特殊待遇。以美国为例,美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在进入消费领域的时候才一次性计征税款,由于集成电路产品一般不直接 进入消费领域,所以美国集成电路产品的市场销售价实际上是不含税价格。而在中国市场上,国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销售的 集成电路产品销售价格包括17%的增值税。

  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国内外生产的同类产品,国外进口的产品就应当依据中国的税法,在经海关进 口的时候交纳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才能与国内企业待遇平等。因此,这项政策与WTO政策并不违背,是符合WTO原 则的。

  18号文件与国民待遇

  3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给新闻界的一份声明说,中国对国内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商提供了优惠的税收 待遇,因此使美国乃至其他国家的相关产业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美国政府认为,这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时所做出的“国民待遇”承诺不相符合。

  对此,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卢进勇教授指出,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是世贸 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一个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地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它强调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 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18号文件”于2000年6月24日公布,是在中国“入世”前制定的,中国当时并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不需要 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卢教授强调。

  卢教授表示目前仍实行“18号文件”有其必要性,我国现在正处于“入世”后的“过渡期”,又是个发展中国家, “很多承诺只能一步一步做到”,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这样的产业,“我国实行一定的扶持政策,也是必要的”。

  他进一步补充说明,即使在过渡期结束之后,我国也是承诺“基本实现国民待遇”,这就表示在有些方面可能还不能 很快实现完全的国民待遇,“我们要跟美国人讲清楚,做到这一步,我们有一个期限,有一个过渡期。对于规则中那些大家觉 得明显有分歧的地方,当然应该按照WTO的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而说到解决该问题的原则,他说:“我们对问题要认真研究,不要回避。在解决过程中,既要兼顾我们‘入世’后的 承诺,遵守世贸组织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办法扶持和发展国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与此同时,卢教授坦承,在中国“入世”之后,“18号文件”存在着不适应WTO“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秉 承不断发展的科学精神,政策要进行调整、修改、完善,这是个大的思路,但这也需要时间。”

  据悉,按照程序,美国向WTO提出申诉后,中美双方将有60天的协商期,在此期间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WTO 将开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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