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草案首提审议:中国拉开电子立法序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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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4日13:48 瞭望东方周刊 | |||||||||
——专访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姜殊/北京报道 制定电子签名法,无疑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与完善起到进一步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已于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2日,这一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瞭望东方周刊》就电子签名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瞭望东方周刊》:为什么要制定电子签名法? 曹康泰: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预计达到1.24万亿美元,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700多亿元人民币。 电子商务实践中,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电子签名。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电子签名应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信誉保证的电子认证机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 已有近5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电子签名方面的相关法律。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济组织和有关专家,纷纷要求加快制定电子签名法,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电子商务法专家、民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以及企业的意见。还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签名指令》以及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 《瞭望东方周刊》:电子签名法草案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曹康泰:草案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第二,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标准。 第三,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草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对于电子签名人,草案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对于认证机构,草案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瞭望东方周刊》:电子签名立法对中国信用体系的完善有哪些促进作用? 曹康泰: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活动,有利于增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增强电子交易安全感和社会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电子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了包括业务承接制度在内的认证行为准则,完善了认证机构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认证能力和服务质量,增强电子交易的信誉保障。 对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违反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不良信用思想和行为起到抑制和处罚作用,有利于信用秩序的建立和信用环境的培育。 《瞭望东方周刊》:电子签名被业界人士看作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关于信息化立法,法制办还有哪些计划? 曹康泰:我国在规范电信企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上网用户的行为方面,已先后制定了3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在信息化立法方面,可以说电子签名法还是首次。 今后还将在信息安全、网上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政府监管等方面加强信息化立法。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