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7岁女童输血感染艾滋病二审宣判 获赔77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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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7日10:0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4月16日,备受人们关注的七岁幼女输血感染艾滋病一案二审宣判,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小女孩任晶晶获赔77万余元。 任晶晶出生于1995年11月24日,1996年1月3日因重症肺炎在郑州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月5日在医院输了血,10天后出院。因身体出现异常症状,2001年经过检测,任晶晶已经感染上了艾滋病。任晶晶遂以在儿童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为由起诉到法院,郑州市金水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儿童医院和血液中心签订的《采供血合同》,儿童医院用血只能由血液中心提供。根据任晶晶的住院病历显示及相关证据表明,任晶晶所输血浆系当日取自血液中心,血液中心未向法院提供该献血人员的具体身体情况,又不能提交其他原始的血液化验单据,故对血液中心称其向医院提供的均是经检验合格的血制品理由,不予采信。 任晶晶发现感染上艾滋病时,年龄尚不满6周岁,且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其父母均未感染艾滋病毒,故可排除任晶晶因其他途径感染病毒的可能。综上所述,应认定任晶晶感染的艾滋病毒是因在儿童医院输入血液中心提供的血制品所致,因血液中心是负责采供血的机构,负有采集健康血液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血液中心不能提供其供给儿童医院的血制品是经检验合格的有效证据,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儿童医院对任晶晶使用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制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无过错,不应对血液制品是否存在瑕疵承担责任,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任晶晶年纪尚幼,且所患病情严重,法院判决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8376.3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任晶晶不服,认为自己在住院期间输血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医院和血液中心均有过错,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医院和血液中心赔偿医疗、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999999元,并申请对其继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但根据司法鉴定,任晶晶的疾病目前尚不能治愈,每年所需医疗费45000元,对其诉请15年的继续治疗费675000元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赔偿98376.35元的裁定。另外二审判决血液中心赔偿任晶晶15年的继续治疗费67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129000元,以第一次支付的时间起算,以后每间隔三年支付一次,每次129000元。(作者:党玉红 周志坚) 相关专题:中国积极防治艾滋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