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告辞职与主动请辞的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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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6:37 青年参考 | |||||||||
本报评论员黄章晋 如果官员出现失职行为引咎辞职成为一个惯例,那么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和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重大责任事故的引咎辞职,就不会引起媒体如此之大的关注。正是因为这一惯例的缺乏,人们很容易将三位官员的辞职,当作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一个特殊注
尽管三位官员的引咎辞职在这个背景下来解读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然而,引咎辞职的典型个案与制度化后的普遍习惯之间还存在相当距离。官员出现责任过失引咎辞职成为普遍习惯,在表现上,首先会体现为一种责任自觉。在刚刚发生的三起引咎辞职新闻上,则表现为事故发生不久责任官员就主动辞职,无须等待国务院对这三起重大事故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正是因此,我们无法区别出这三位官员的辞职是“主动请辞”还是“劝告辞职”。 而这种责任自觉,当然需要官员自身道德修养的基础,但这种基础却是来自外在有效的压力和制度约束力——出现过失会立即形成公众和政府内部的问责压力,不辞职最终难避免被公众罢免的尴尬,辞职成全体面。有了这种基础,官员会在公众压力刚刚形成,甚至还未及时做出反应时即引咎辞职。而之所以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引咎辞职的相关规定,今天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尚至为罕见,除了辞职标准——“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本身或许存在缺乏明确清晰性外,很大程度上是缺少这种压力。 能使官员引咎辞职成为一种“习惯法”,在今天,一个至为重要的基础是“官员问责制”在制度上的完备。它绝非仅仅体现为今天最容易引起公众注意的事后责任追究处理问题,也非简单的官员权力与责任的明确。如果是这样,那么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出现的,地方基层为落实和完成上级交代的部分职能,签署的“目标责任状”就是一种“官员问责制”了。 或许,部分媒体在报道高官引咎辞职时,将政府处理失职官员作为“官员问责”的表述最能说明这种距离。在处理失职官员的“问责”中,“问”的主体是上级政府,这属于同体问责的范畴,而执政党内部或政府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在我国一直是作为一项传统而存在。在同体问责下,“引咎辞职”往往是一种处理决定,被理解为“劝告辞职”更为恰当。 今天政治改革中为建设责任政府而要制度化的“官员问责”,是一种广义的“官员问责”,按照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和“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除了加强已有的同体问责外,更要健全和落实的是异体问责。异体问责,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内,它体现为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问责。显然,这一层面上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结果,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组成部分。 这种基础上的“官员问责”,“问责”还不仅仅体现为事后的责任追究,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后追究,平时官员的种种不称职行为和老百姓的质询和合理怀疑都当包括在“问责”内。只有在这种基础上,官员的辞职才不会是一种上级的处理意见,而更可能是一种体面的自觉选择。 有报道说,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曾很早提出辞职,如果属实,他的主动请辞,体现的是个人的素养,但从普遍意义上来说,今天官员失职普遍性的“劝告辞职”与完善“官员问责”制下的主动请辞,体现出的不是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的距离,而是我们今天离建设责任政府的距离,也是今天与我们民主建设目标的距离。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