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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引咎辞职应成为政府官员自责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8日12:28 东方网-文汇报

  ■肖巍

  ●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能够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政府为公众负责,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又由各级负责任的公务员来履行职责

  ●领导干部在并未有直接过失和渎职违法的情况下,还承担着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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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因为权与责是对等的

  ●我们的政府公务员是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就要对人民负责;有了过失,引咎辞职就不是什么“高姿态”。我们更愿意看到,引咎辞职应该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官员自责的一种惯例

  4月中旬,国务院、北京市和吉林省政府分别批准在川东钻探公司特大井喷事故、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中分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中石油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此前,对这三起特大安全事故有关的68名当事人、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55人),但这三位负责官员的引咎辞职引起的震动似乎更大,舆论普遍认为这体现了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进步。联系最近党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重大举措,表明中国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毫无疑问,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责任政府,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能够接受公众问责的政府。所谓“问责”,就是责任追究。政府为公众负责,同时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又由各级负责任的公务员来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责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如果政府和公务员不能承担责任,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一句空话。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对其没有做好的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责行为。与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不同,“引咎”出自公务员承担责任的自觉,即在还没有构成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承担道义和政治责任的主动请辞行为。因此,对公务员来说,引咎辞职也意味着一种勇气,一种品行,一种为官一任的职业道德(“官德”),和处分和惩罚不能混为一谈。

  领导干部(官员)在并未有直接过失和渎职违法(那就是法律责任的问题了)的情况下,还承担着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的道义和政治责任。因为权与责是对等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有一份与之对应分量的责任。这个责,既要对“上”(上级领导)负责,更要对“下”(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在这三起特大事故中,现在请辞的官员作为主要行政领导,对公众(道义的),对政府(政治的)的责任都必须有个交代。就道义责任而言,他们比普通老百姓有更多的道德义务,面对如此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他们在考察用人、制定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没有尽责,有没有愧疚,这就涉及道德层面的自律意识和反省态度了;而就政治责任而言,国务院和北京市、吉林省政府接受他们的辞职申请,也正是通过这种程序表明,出了这么大的事故,除了直接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外,行政方面的间接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领导责任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落实”到人。

  根据十六大精神,新一届政府庄严承诺将从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行政和民主监督三方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特地强调“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在国务院最近推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五就是“权责统一”,概括地说即“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毕竟不是强制性的,严格的制度尽可以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却不能强制公务员主动请辞,否则也就无所谓“引咎”了。当然,对于那些有“咎”不辞的官员,则完全可以启动不信任、罢免和弹劾程序,你不辞也得辞,那就是责令辞职,是很被动的事情了。而引咎辞职还有那么一点非强制,那么一点主动式,是你认为应该对某些事故负责作出的自觉表态。是主动承担责任还是被动承担责任,说到底还是一个“官德”问题,包括是否正确对待自己的职权、是否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应当出来“认领”责任,引咎辞职,但不是说引咎辞职仅适用于那些重大事故。中央最近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这个规定其实在两年前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就已经有了)。因为工作失误、失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也要有,甚至更要有勇气引咎辞职。

  我们的政府公务员是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就要对人民负责;有了过失,引咎辞职就不是什么“高姿态”。我们更愿意看到,引咎辞职应该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官员自责的一种惯例。如果有一天,人们不再为哪个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大惊小怪,则说明我们的民主政治又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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