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要一事一议 引咎辞职不能盖棺论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1日04:34 中国青年报 | |||||||||
继中石油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之后,在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几天时间中三位官员引咎辞职,震动中国政坛。 通过引咎辞职,建立官员问责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达到整肃吏治的目的。但此举是不是对引咎辞职者而言,就真的意味着被打进“冷宫”,从此
从目前该制度在我国推行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对引咎辞职者采取“仍保留原级别,由组织上重新安排工作”的措施。对此许多人表示质疑:“保留原级别”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拿跟原来一样多的职务津贴,意味着享受跟原来一样的福利待遇?曾有过的问题,就这样一“辞”了事?引咎辞职不能说丢官,只能说丢现在的这个官,稍事休息一会儿可能有更好的位置等着他———这与“一地失职,易地为官”又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认为,对于引咎辞职制度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与评价。对引咎辞职者的待遇,要结合其“咎”的程度,区分不同类别、不同辞职原因而合理确定,应有一个明确的边界。首先要建立明晰的责任追惩制度,相应过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责任不因辞职而减免;其次,责任追惩制度要一事一议,不要累计过失最后算总账,否则错误就会越犯越大。同时,不能因此而盖棺论定。惟如此,方能体现出干部制度中“能上能下”的原则。 在中国国情之下,一个官员主动选择引咎辞职,不但显示了他的责任意识和羞耻之心,也表明了他对公共职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即便此前他在这些方面做得很不够),如果他从此之后终身失去担任公职的权利和机会,那么如此惨重的代价,只会使其他官员更加惮于引咎辞职,使引咎辞职变得更加困难。引咎辞职的官员固然是“咎有应得”,但一般应该不至于“一棍子打死”,否则自当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可能用一个引咎辞职一笔勾销。因而,对于官员过失应理性看待。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身为海军大臣的丘吉尔曾经因为战争决策失误而被迫引咎辞职。但他的政治生涯并没有就此终结,后来又到西线服役,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带领英国人取得胜利。 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可建立跟踪机制,对其辞职后具体去向和工作表现保持关注,既不能因为一时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借此曲线复职。只有对主动引咎辞职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对免职从重处分,实现奖惩分明,让那些“问题官员”权衡利弊之后觉得还是主动引咎辞职更“划算”,那个时候,这个规定才真正能够起到作用。崔亮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