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重申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搞任何收费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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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2日10: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 (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近日重申,婚姻登记机关不允许开展任何收费服务业务,收取婚姻证书的工本费必须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的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的现象发生。要在办理登记处的明显位置明确公示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收费标准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级民政部门的婚姻服务机构在开展婚姻服务工作中,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明显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同时须公布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婚姻服务机构的上级投诉电话。收费服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严禁搞强制性服务和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婚姻服务,不得给登记机关下达婚姻服务创收任务。(完) 相关专题:《婚姻登记条例》出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