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民间索赔再遇波折 日本政府有三个“法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14:55 瞭望东方周刊 |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陆洋报道 日本政府第一次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事实部分提出反驳 2003年9月29日,日本法院首次就侵华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诉讼案,判决日本政府负有赔偿责任。这曾经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中颇为鼓舞人心的一个案例。
然而,仅仅时隔半年,即今年4月26日,日本政府在东京高等法院举行的口头辩论中却强调,没有证据证明对提起诉讼的13名中国公民造成伤害的毒气弹是日本侵华军队遗留下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这让刚刚出现一丝曙光的中国对日诉讼案又一次被乌云笼罩。 难以辩驳的法律依据 显然,“8·4”事件对日本政府并没有太大影响,日本当局至今还在试图为自己翻案。“日本在侵华历史上的态度一直坚持‘不赔偿、不道歉、不认账’的‘三不’原则,要想扭转他们‘拒绝承担战争责任和赔偿’的方针并非易事。”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日本问题专家汤重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担任细菌战诉讼原告团法律顾问的一级律师楼献注意到,此次日本政府的反驳内容有一个特点,即第一次对诉讼事实部分提出反驳。楼献告诉记者,“在以前的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案中,日本政府对诉讼的事实都是默认的,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因为从法律层面上如果有借口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用管事实部分了。” 可是和其他大屠杀案、强制劳工案和慰安妇案等诉讼案相比,对日化武索赔诉讼案有更多日本政府难以辩驳的法律依据。 处理中国民间索赔诉讼案,日本政府有三个法宝:“国家无答责”、“除斥期间”和“个人请求权”。 “国家无答责”,是日本天皇制度下的一条法理,即国家不因国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战后,日本《民法》彻底取消了这一法理。“除斥期间”是指诉讼时效问题,即只要过去了二十年,针对非法行为请求诉讼的权利就消灭了。“个人请求权”则是指1972年中日签署的《中日共同声明》中,中国已经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 但是,在对日化武诉讼案中,这三个理由都不成立。首先“国家无答责”本身已失去法律效力;其次,化武伤害的事实是在战后出现的,且在最近30年中层出不穷,不存在时效问题;对于“个人请求权”问题,国内外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放弃的是国家赔偿请求权,而不是个人赔偿请求权。从法理上讲,国家是不能代理国民放弃某些权利的。况且,化武伤害是发生在1972年之后。 河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惠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对日化武诉讼案的法律依据是相当能站得住脚的。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日两国1999年7月30日达成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表示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的技术、专家、资金、装备等其他一切物资。 其实,日本在二战前就加入了很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如1874年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1899年的《海牙宣言》和《海牙的陆战法规惯例公约》、1907年的《海牙战争法惯例条约》、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等。 侵华战争一开始,这些公约在日本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日本政府在大久野岛秘密生产了数千吨化学武器,并部分运往中国战场。迄今为止,日本政府还一直没有向中国提供战后化学武器埋藏的线索。因此,日本政府在法律上难辞其咎。 民间诉讼任重道远 目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二三十件,可其中被判胜诉的只有刘连仁劳工案、新泻劳工案、福冈强制劳工案和2003年9月29日的化武案。民间诉讼之艰难可见一斑。 专家认为,调查取证和资金来源是民间诉讼最主要的两大难题。 8年来一直为侵华日军遗弃化武受害者奔走、呼吁、取证、诉讼的苏向祥律师对此深有感触。据中国有关方面的调查表明,被遗弃的化学武器已造成约2000名中国人在和平年代里受到直接伤害。这些受害人分布在我国20多个省份,对于苏向祥来说,要把他们的受害事实全部摸清,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和经费十分惊人。 赴日本打官司的差旅费,目前都是受害者自理,参与诉讼的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也都是自掏腰包。虽然诉讼得到过一些社会和个人的捐助,但只够那些贫穷的农民受害者赴日出庭。“所以,我们只能尽量少去一些人。但这总不是长久之计。”经常赴日参与细菌战诉讼案的楼献律师无奈地说,“关键在于没有专门的基金或组织作为支持诉讼的机构。否则,我们就可以大量吸纳企业捐赠,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民间对日诉讼虽然困难重重,但还是有众多中国人不辞辛劳投入其中。刘惠明副教授就曾参与过细菌战、南京大屠杀、李秀英的名誉侵权案、平顶山大屠杀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审理等具体工作,此外还兼任翻译。刘惠明觉得这些工作非常有意义。 “所有这些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具有深远的政治和历史意义。这方面的诉讼可以形成一种声势,提醒日本政府要正视历史,让更多的日本国民了解历史。”刘惠明说。 日本律师和民间团体对于中国人的诉讼也非常支持,他们为此募集资金,有的日本律师还自己垫付一些费用。例如一位名叫小野寺利孝的律师,为了使诉讼案能进行下去,个人在银行贷款2000万日元。 政府层面的解决之道 光靠草根力量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人们更多的还是寄希望于中日政府双方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彻底解决民间索赔问题。 中日两国的部分人士希望日本国会通过立法彻底解决战争受害者的赔偿问题。2003年1月31日,86名日本国会议员向日本参议院提出《关于促进战时强制性暴力伤害问题之解决的法律案》。 “不过,促使日本国会立法到底有多大可能性还很难说。”刘惠明说,“有些这方面的提案只是在国会备案,并没有被列入议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讨论。即使讨论和表决也不一定通过。毕竟,这对日本政府并不利。” 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目前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抓紧时间收集和整理侵华日军罪行的证据。半个多世纪前见证日军侵华历史的老人们,大部分已经进入高龄并陆续去世,如果不抓紧时间通过他们收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以后就无法弥补这个历史空白了。 2003年4月28日,南京大屠杀中两个比赛杀人的日本战犯遗属,居然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否认比赛杀人的事实,控告《朝日新闻》、《每日新闻》和一家出版社侵犯了两个战犯和家属的名誉权,要求谢罪、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1200万日元。最近,日本的《朝日新闻》已经赶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来取证应诉了。 “我们如果不尽早行动,拿到更多人证、物证,类似这种可笑的日本右翼势力支持的翻案会让我们很难应对。”楼献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尽快清除类似化学武器这些仍然对中国人的生命造成威胁的遗留物,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据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办公室称,埋在中国的毒气弹回收工作进展缓慢,无毒化设施也只停留在确定建设候选地的阶段。距离中日双方达成的2007年4月前销毁所有化学武器日期已经越来越近了,可日本方面真正大规模的销毁工作还没有开始。 “此外,中国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民间成立各种基金,研究这段历史并支持对日索赔诉讼。”据楼献律师透露,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在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些参与对日诉讼的人将借此申请一个基金会,为今后的诉讼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