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民主建设和制度改革应慎用“弹劾”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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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3:48 新京报 | |||||||||
据报道,从今年六七月开始,滨海县将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行民主弹劾干部制度,对工作不称职的干部进行弹劾。具体方案是县乡人大代表或党员代表、在编干部,可以联名弹劾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县属重点企业法人,可联名弹劾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县直单位、各乡镇领导。可以联名进行弹劾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完成任务、决策失误、不讲组织纪律、有严重失职、渎职、腐败行为等等。一旦弹劾动议获得县党代会或人代会的通过,被弹劾人将被解职,3年内不得担任同一职务。
尽管滨海县《关于民主弹劾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实施意见》还仅仅是个讨论稿;尽管这项“民主弹劾干部制”的主要推动者,江苏省滨海县有关负责人一再对记者强调“我们搞的弹劾制刚起步,连弹劾程序还在酝酿”,但媒体和社会还是对这一尚胎在腹中的改革举措寄予了相当的关注和热情。也许是这项改革直接涉及目前干部制度中最敏感的人事任免问题,反映了人们对改革干部管理制度的强烈愿望。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开始比较频繁地使用“弹劾”的概念。弹劾(impeach)制起源于英国,以后被许多国家采用。虽然各国发起弹劾动议的主体、受弹劾的官员范围和行为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弹劾案的提出权主要属于议会;弹劾的对象只是国家行政首脑、高级行政官员,如英国只限于内阁成员政府大臣,美国主要是总统和副总统;受弹劾的行为只限于职务犯罪或违宪行为;弹劾不是经常使用的,不是一种常态,是万不得已时为之;弹劾至少分为提出、追诉、审判三个法律程序。 而滨海县即将出台的“弹劾制度(讨论稿)”是由普通党员、人大代表行使对最基层领导和干部的工作不力、不作为和其他失误、失职的行为进行弹劾。这和国际上通行的弹劾概念有很大不同。 当然,我们不必要对国际上通行的概念和制度进行改造和移植,但滨海县将要实施的“弹劾”规定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是,这种“弹劾”的程序如何能够在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其任免的官员进行罢免,但滨海县人大对像“实施意见”中所列举的股级、科级公务员有没有罢免的权力?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是根据公务员的有关条例进行的。而且,发起弹劾动议的人和被弹劾的对象如果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如何保证前者敢于发起弹劾,如何保证后者在免于弹劾和或受到弹劾后不进行打击报复。在国际通行的弹劾案中,双方是没有直接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的。 另外,“弹劾”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能否对工作不力、失职失误、评比名次最后等也可以经常性地使用“弹劾”?各级干部应该受到监督,但是“弹劾权”的广泛和随时使用是否会使干部在增加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的同时,为了免遭“弹劾”而不敢得罪人?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任务已经提出,各地积极探索民主建设和制度改革的热情、勇气、决心和创造性是应该肯定和保护的。但是,制度的创新要有法律依据和支持,要符合中国国情,否则,好的初衷未必就能如愿以偿。至少,“弹劾”是应该慎用的。本报特约评论员金安平(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相关报道见今日A12版(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中国政府以问责制处理失职官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