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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问责制给中国官员念紧箍咒 辞职风暴来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3:52 观察与思考

  2004年2月中旬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50多年来第一个全面地、系统地进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条例》中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干部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中的一个亮点,也是新一届政府对人民负责任的一种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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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察记者 傅宏波

  引咎辞职“风暴”来临

  时光追溯到2003年,一场非典,成为共和国永远抹不掉的伤痕。

  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最终战胜非典又成为老百姓永恒的记忆。

  同时,中央坚决对失职干部进行问责也深深地印在了老百姓的脑海中。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

  似乎就在那时起,干部问责制使得那些失职、渎职的官员们整日惴惴不得安宁。对于这个举措,中国的老百姓没有想到,中国的官员更没有想到,霎时,有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中央对干部问责制的态度竟是如此坚决,丝毫没有商量余地。

  新一届政府对官员责任承担方面要求越来越强化,对于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事故处理起来毫不手软。

  2004年半年的时间还没走完,国务院就已经严肃处理了三起特大安全事故:

  2003年12月23日,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重庆中国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井喷”特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几万民众的正常生活为此受到影响。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没有很好落实,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2004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这是吉林省建国以来发生死伤人数最多的一次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后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员工于洪新将点燃的香烟掉落在库房中,引燃地面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最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马富才;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文;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纷纷引咎辞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对三起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决心。

  党中央、国务院的几个“动作”无疑起到了示范作用。

  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部分村民聚众在一所简易草棚内进行迷信活动,由于部分村民用火不当,引燃草棚起火成灾,火灾共造成40人死亡。浙江省委、省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2004年4月2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对海宁“2·15”特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海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张仁贵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这个“咒”好念吗?

  想必大家都看过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孙悟空忠心耿耿,尽职尽责,一路上历经艰辛,保唐僧西天取经,终成正果。然而毛猴偶尔也有失职、渎职之时,一个小小的紧箍咒就使孙悟空服服帖帖。一旦做了在唐僧眼里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事,必定会念紧箍咒,算是对他的一种惩罚,这也许是最早的一种“问责制”。

  高官问责,引咎辞职这些词语,最近一段时间在媒体上频频曝光,“引咎辞职”作为干部问责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他达到“气候”了吗?显然还没有。《现代汉语词典》对“引咎”的解释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而在我国长期的“官本位”传统观念作用下,一个官员要作出“引咎”决定,继而“辞职”是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决不是动动嘴皮子,拍拍胸脯那么简单。

  一早到单位,泡上一杯茶,点上一支烟,阅读几份报纸到中午,下午继续“复制”早上的动作到下班。这是中国老百姓早些年对一些政府官员日常工作的描述。有了好事大家蜂拥而至,希望分得一杯羹;出了事情,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连半个人影都看不到,真的没办法就找个“虾兵蟹将”挡一挡。这种现象目前在某些地方,某些官员中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的可能性。

  在上面提到的“引咎”的词语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引咎辞职更多的是官员的一种自觉行为和个人行为,其内心道德取向我们无法了解,也无法约束和规定,它并不是一种强制行为。再来看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并没有引咎辞职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叫一个官员主动认错,主动引咎辞职谈何容易。

  去年给人印象最深的是全国各地的煤矿,非法个人采集的也好,国有正规的也好,都出了事情。给人印象还要深的是,出了事故的责任方动作竟是如此的“整齐划一”,不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救人,而是向公众,向政府部门隐瞒事情真相,推卸责任。没有看到一个责任人,一个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某年发生在洛阳的一场火灾,该市市长迫于压力出面向市民作出解释时,只是比较勉强的解释了一番,并没有提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用说引咎辞职,我们可以猜测一下这位市长当时的心理:火又不是我烧的,关我啥事?

  还有更远的如克拉玛依大火,近的如衡阳大火……

  我们没有看到一个官员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用说引咎辞职了。

  官员们总想当个“太平官”,安安稳稳过几年再升一级。一个官员连主动认错都难以做到,我们又如何指望他去“引咎”,并且是心甘情愿地主动“引咎”?简直天方夜谭,说实话,我国引咎辞职还缺乏相应的土壤。要想真正实现干部问责制,引咎辞职,必须首先跨越“官本位”观念这道“天堑”。

  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引咎辞职这个“咒”至少在目前还是不好念啊!

  引咎辞职:如何念好这个“咒”?

  再难做的事总得有人来做,再难念的咒总得有人来念。

  凭心而论,引咎辞职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儿,这种干部问责制对中国官员来说还比较陌生,正因为陌生,真正实行起来,就会令官员们恐慌不已,这其实是官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清所致。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关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应该说范围还是小了点,它们针对的大都是直接责任人,比如“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等等。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直接责任人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反观国外,引咎辞职者通常是非直接责任人,比如国外常见的一些高级官员因为偶发的重大事故或部下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其实他并不是直接责任者,只是因为他觉得自己在任应该对此承担一定责任,他们这种“高尚”的品德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同时对那些直接责任人来说,他们要面对的就不是简单的“引咎辞职”,而是相关的法律责任了。

  国外政府领导人“引咎辞职”的事件我们时有所闻。仅近几年爆发的“疯牛病”就让不少国家部长级的官员丢了官。因为对“疯牛病”处理不当,德国农业部长海因茨·丰克和卫生部长安德烈埃·菲舍尔女士先后辞职。菲舍尔女士对新闻界发表讲话时承认,她在“疯牛病”问题处理上犯了错误。

  “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为自己失职渎职行为自觉承担“政治道德”责任的表现,那为何我们的领导干部做不到这一点呢?他们觉得西方某个国家、某个部门的某个领导人为了丁点大的事而引咎辞职,简直不可思议。不可思议的原因是因为中国的官员基本上是从没有“引咎辞职”的“幸福”时代走过来的,因而在他们心里压根儿就没有这个意识。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对“孪生”兄弟。人民赋予你权力,同时你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现在,在某些中国官员眼中只看到了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在使用手中的权力时,他往往表现的是一个“男人”;在工作失职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他却推三诿四,找替罪羊,表现的非常“女人”。

  这些人的“政治觉悟”麻木到这个程度,你还能指望他“引咎辞职”吗?

  不可否认,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进步,但真正实行起来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要想念好这个“咒”,首先应该在培养和提拔官员制度上找突破口。当然,干部办事能力强不强,廉洁不廉洁是应有的标准,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对官员前期的“洗脑”工作。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责、权、利三者明确。

  其次,判断是否“引咎辞职”的标准,除了个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外,外界舆论对个人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要知道,人民有能力让你戴上乌纱帽,也就有能力摘掉你的乌纱帽。近期的几个“引咎辞职”案例中,他们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我看不是,主要是迫于舆论压力而不得不“引咎辞职”,应该说是非常不情愿的。

  针对目前中国官员的“引咎辞职”,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刚刚完成的民意调查显示,24%的人估计他们“是在保职无望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46%的人认为他们“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的选择”。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信息来源渠道异常宽广和迅捷,稍有风吹草动,媒体报道铺天盖地,舆论监督力度日异加大。从地球人的本性来看,中国官员谁也不愿把现有的官位丢掉,但是迫不得已,因为群众的眼睛盯着你,媒体盯着你,自己如芒刺背,不作出一个引咎辞职的“高姿态”哪行啊。我们相信,引咎辞职不会是单一的原因造成的,官员自身的责任感与外界的压力对他们最终选择引咎辞职都有影响。

  最后,我们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如果公众认定某位高官在某件重大事件中应该“引咎辞职”,而他本人却拒不辞职怎么办?我们有什么制度可以迫使他必须辞职?

  2004年4月,中共中央已经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严格规范。规定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规定》的出台,使刚起步的引咎辞职有了章法可依。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杀婴事件,从群众举报到有关部门彻底查处历经16个月时间,共有189名婴儿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症状,13人救治无效死亡。2003年5月阜阳卫生部门便检测出劣质奶粉,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杜长平却直到今年4月才知情。面对这样的事实,有关职能部门能挺直腰杆出来说我们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吗?杜长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我会把监管工作和其它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事实上,发生这么大的事情,中央政府岂会等闲视之!

  其实,地方政府的责令辞职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面。

  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政府正式出台了一个《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的干部,必须自行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从组织程序上对那些不称职、有重大错误的官员说“不”,要求他们“自裁”,及早让贤。

  引咎辞职:念“咒”的作用有多大?

  引咎辞职直接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求真务实和衷心为民服务的精神。那种能上不能下,永远做个“太平官” 、“逍遥官”、“三个一官”(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的时代,出了恶性事故无人负责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

  记得交警每次开罚单给正“怒火中烧”的违章者之前,总会送上一句在我看来是非常温馨的话:“我们罚你钱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你遵守交通规则,时刻要有安全意识,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

  在这里套用交警的这句话,国家对中国官员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让中国官员时刻牢记你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然而我们却一次次的从电视、报纸、网络上看到这样的新闻:

  一次又一次的煤矿坍塌、爆炸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官员们一次次“热血沸腾”地表态,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可结果是此类事件再一次次的发生,愣是不见官员出来“引咎辞职”。

  一次又一次的火灾,官员们也是一番信誓旦旦,可悲剧总是一幕幕接踵而来,没见过哪些官员出来“引咎辞职”。

  一次又一次……

  对于马富才、张文、刚占标的“引咎辞职”,我不认为他们是干部问责制的“牺牲品”。他们的“引咎辞职”表明,身为国家领导干部,决不仅仅是为了做官而做官,要切实承担为党、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他们有责任为人民群众做事,也有责任承担发生特大事故的处罚。

  说实话,他们三位作为行政主要领导,日常要处理的事情很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管到下至一口油井、一座桥、一座大厦的方方面面。据事后调查,这几起责任事故如果照章办事、日常管理严格都是可以避免的,那为什么还会发生呢?只能说明主要领导对下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监督不力,从而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生命财产损失。

  不可否认,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要知道政府的一切权力是人民给的,领导干部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身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干部,就应该大胆站出来承担责任。

  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素质也是有益的。国家培养一个优秀的干部实属不易,领导干部又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发生特大灾难事故,不要以为引咎辞职是件没有面子的事,虽然关系到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引咎辞职制度只会让那些“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官”们感到世界末日来临,再也不能混下去了。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最后,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还有利于干部选拔制度的创新,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干部的“上”经常一路顺风,但“下”始终是一个长期困扰干部制度改革的难题。一些干部只要不违法乱纪,平平庸庸做官,只要不是年龄到点,职位很难挪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主动下台,有利于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优胜劣汰。对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相关的罢免、弹劾等程序,追究其责任。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依法行政的推行,“引咎辞职”将成为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惯例,它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施政理念带来巨大的“紧箍咒”效应,极大地增强我国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引咎辞职:将“咒”念到底

  就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就强烈呼吁,要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干部问责制度。政府最终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政府负不负责任,政府能否接受人民问责。干部问责制不仅意味着对出了事的官员实行引咎辞职,而且可以对那些平庸、不为民着想,令百姓不满意的官员,责令其辞职,甚至免职。而目前执政为民、权为民用的理念迟迟难以落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还普遍存在,如果不从问责入手,就难以真正整肃吏治。

  我们对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应充分信任,他们显然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即将实施的《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强调依法行政最后要落实到责任追究上。纲要中提到要制定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行政强制行为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此外,与问责制度紧密相关的国家监督法、公务员法也将出台。本届政府推进干部问责制的决心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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