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街头无乞儿”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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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11:24 新京报 | |||||||||
作者:徐继响 鉴于目前在深圳乞讨的人员中有大量儿童,并且其中很多孩子是受人控制的,深圳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这些没有自主能力的儿童,政府是需要承担起监护人责任的”,为彻底解决流浪儿童问题,深圳拟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
在前段时间关于“禁乞”的激烈讨论中,人们纷纷就“禁乞”问题表达着自己的人权观———占优势的是主张乞讨权的一方。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起步阶段,许多人尚游离在社会救济制度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某些人以乞讨为生有其合理之处。但即便如此,也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以乞讨为生。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未成年人就不应成为乞儿。 监护人负有养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应该让未成年人无忧无虑地健康成长。只要监护人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一般也不会去流浪、去乞讨。但是当一名未成年人沦为一名以乞讨为生的流浪儿童,政府就完全有理由推定未成年人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从而自己成为流浪儿童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流浪的未成年人由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义务教育法》则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可见即使未成年人自愿去流浪乞讨,政府也负有阻止这种现象发生的职责。 目前我国每年有难以计数的流浪乞讨儿童,他们在人们的眼皮底下流浪乞讨,没有享受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甚至基本的人身权利都难以保障。由此值得深思的是:既然法律法规早有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表面上看起来这是因为上述规定都仅仅规定了“行为模式”即告诉政府“应该怎么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话将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深究下去,会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至少两个方面没有制度化: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需要配备专门的机构、人员以及数额不小的经费,没有了这些保障,政府部门也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难以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被救助的对象、标准、措施等也有待细化。令人欣慰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11年之后,我们从深圳此举中终于看到了将“纸上的法律”化入生活的努力。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城市乞讨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