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办法为“三挂钩一照顾”,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支付政策,更好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统一,鼓励失业人员创造就业。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1年的每月430元提高到了目前的5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2年家庭人均每月200元提高到目前的240元。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建宁副局长介绍,南京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此前在全省也是低标准的,调整后属于中偏上水平。今年1—5月,全市共有114.6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征收失业保险费2.25亿元,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4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9577万元。此次调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加大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南京市近年来累计支出1.37亿元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和介绍等,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建设,60%的失业人员经过帮助,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婉愉 建伟)
附表:
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累计缴费时间 |
计发标准 |
发放标准(元) |
第1-12个月 |
第13-18个月 |
第19-24个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最低工资标准的55% |
A |
A×95% |
A×90% |
满10年不满20年 |
最低工资标准的60% |
B |
B×95% |
B×90% |
满20年以上 |
最低工资标准的65% |
C |
C×95% |
C×90% |
备注 |
1、A=最低工资标准×55%;B=最低工资标准×60%;C=最低工资标准×65%;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 |
2004年7月1日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 |
计发标准 |
发放标准(元) |
第1-12个月 |
第13-18个月 |
第19-24个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55% |
297 |
283 |
268 |
满10年不满20年 |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60% |
324 |
308 |
292 |
满20年以上 |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65% |
351 |
334 |
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