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通行币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京市7月1日起将调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14:15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7月1日起将调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办法为“三挂钩一照顾”,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支付政策,更好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统一,鼓励失业人员创造就业。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爱孩子从这里开始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意乱情迷不妨颠鸾倒凤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1年的每月430元提高到了目前的5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2年家庭人均每月200元提高到目前的240元。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建宁副局长介绍,南京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此前在全省也是低标准的,调整后属于中偏上水平。今年1—5月,全市共有114.6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征收失业保险费2.25亿元,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5.4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9577万元。此次调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加大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南京市近年来累计支出1.37亿元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培训和介绍等,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建设,60%的失业人员经过帮助,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婉愉 建伟)

附表:

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累计缴费时间 计发标准 发放标准(元)
第1-12个月 第13-18个月 第19-24个月
满1年不满10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55% A A×95% A×90%
满10年不满20年 最低工资标准的60% B B×95% B×90%
满20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的65% C C×95% C×90%
备注

1、A=最低工资标准×55%;B=最低工资标准×60%;C=最低工资标准×65%;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

2004年7月1日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 计发标准 发放标准(元)
第1-12个月 第13-18个月 第19-24个月
满1年不满10年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55% 297 283 268
满10年不满20年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60% 324 308 292
满20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65% 351 334 316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

热 点 专 题
中国企业家治理沙尘暴
我国区域整合9+2态势
美英向伊政府移交权力
关注2004年高考
我国部分省市供电告急
美英军队虐待伊俘虏
孙燕姿全国巡回演唱会
AC米兰中国行
飞人乔丹中国行全记录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