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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出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0: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肖军 朱志鑫 实习生 陈露 通讯员 陈荣祥)昨天记者从镇江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力度,以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在全国城市中率先出台《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纪委对拆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防止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的行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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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镇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纪律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依法拆迁,阳光操作,对未按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办拆迁许可证的资料审查不严,把关不严,错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拆迁资金监管不到位,不符合办证条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该受到纪律追究。 《规定》还强调,拆迁实施单位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拆迁业务的;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拆迁前未进行听证公示,直接进行强拆的;拆迁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拆迁管理人员执法不严、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刁难服务对象的;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被拆迁单位和拆迁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都应该受到纪律追究。 此外《规定》还要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房屋拆除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凡未经拆迁当事人共同商定选择,私自确定评估机构的;在共同商定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参与、监督就确定评估机构的;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转让、变相转让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没有回避的;估价机构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同样要受到纪律追究。 对于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昨天,镇江市纪委的孙主任告诉记者,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拆迁中所遇到的有争议而且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利益纠纷,老百姓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出台这样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使之有章可循,尽量避免出现利益纠纷,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城市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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