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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实行"移送制度" 5日内移送处理结果7日内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4:00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从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为确保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我市首次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移送制度实行后,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并附移送材料、证据清单。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出具接受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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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反馈移送部门,移送部门收到后出具接受回执。接受部门在对受理的移送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及时与移送部门互通有关情况,并在形成查处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对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查处,造成工作失误并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本报记者徐瑞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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