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实行"移送制度" 5日内移送处理结果7日内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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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04:00 青岛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从市环保部门了解到,为确保对各类环境违法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我市首次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移送制度实行后,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移送函,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并附移送材料、证据清单。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出具接受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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