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通知要求民工工资月清月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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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3: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杜绝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从严格项目审批、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等多个方面,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 措施一:通知规定,凡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审批要审查建设资金来
措施二:从今年开始,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到金融机构开设工程用款专户,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5%,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措施三:我省建筑市场须培育信用担保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络。从今年起,按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县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 措施四: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民工。同时规定,用人企业每月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用人企业要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留2年。 措施五:为避免投资失控,通知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签订故意甩项、漏项等,更不得在合同中签订“敞口合同”、“阴阳合同”。 同时,从今年起,全省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制度。凡未按此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可以撤销施工许可证。凡今年新开工工程项目,属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发生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导致拖欠民工工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宫为厚 穆霞) (来源:江淮晨报)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