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艾滋病人犯罪呼唤新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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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15:58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6月29日电(记者熊金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对其犯罪的惩处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然而,由于机制的不健全,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追究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吸毒人员刘某自1999年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后,随着毒瘾的越来越大,其索取毒资的胆子越来越大,手段也越来越恶。起初他还只是在邻居家小偷小摸,后来逐步发展到在光天化日之下横街强抢强要:白天如发现街坊不在家,他便
江城警方告诉记者,武汉三镇至少有8个派出所抓住了他抢、盗作案的现行,但每次都不得不放他。正是在此情形下,武汉警方筹资70万元在郊外修建专门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治疗所。 一些法学专家深感忧虑的是,这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似乎享有“法外特权”的现象,并非仅此一例。在北京、四川、浙江、陕西、广西等地,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这种如出一辙的对待警方的方式,都屡屡见诸报端,重庆甚至出现过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蓄意咬伤办案民警,威胁执法人员安全的事件。 专家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无章可循。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应对艾滋病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其中最关键的是,全国至今鲜有对艾滋病犯罪人员进行收容、劳教、改造、治疗的合适场所。 专家认为,鉴于艾滋病流行在我国已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以吸毒人员为主体的艾滋病感染者数量的增加,艾滋病人犯罪的现象将越来越多,对艾滋病犯罪人员的疏忽,就是对艾滋病人犯罪的纵容,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这一群体随时都有变本加厉实施犯罪的危险,实际上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不负责任。因此,建立对艾滋病犯罪人员进行收容、劳教、观察、治疗的高效工作机制,是大势所趋。 他们建议,在现时情况下,国家应落实相应的专用经费,修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对这一群体实行集中收容、集中监管,并组成一支专门队伍,统一审判,统一监督劳改和统一治疗。这对艾滋病犯罪人员来说,既是一种人文的关怀,又对其犯罪形成强大的威慑。 相关专题:中国积极防治艾滋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