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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行政主管部门用“办法”规避行政许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17:18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7月6日电(新华社记者茆琛)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一些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权力受损,为了给这些部门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和实施投资许可法提供合法依据,记者最近了解到,重庆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草拟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草案)》,试图通过政府审议后出台。后因其在文中擅自给登记备案证赋予法律效力,部分内容涉及行政审批,且规避《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范,遭到上级政府和法律专家的坚决否定而未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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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草案)》的部门称,出台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是为市、区、县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实施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批赋予法定依据的需要,同时也是逐步推行备案制,将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由“企业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扩大到“非重大和非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迫切要求。该部门的理由十分充足:“投资主管部门连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合法性都不具备,引导好、管理好投资自然也无从谈起。”

  然而记者看到,这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草案)》竟赋予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以法定效力,甚至写明“对应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项目,或开工建设与登记备案内容不相符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商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其上市融资……”一句话,不登记备案,任何项目都无法实施。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认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草案)》中的这些内容是对《行政许可法》未设定的事项人为地设定行政许可。龙宗智说,首先,登记备案制本身不是行政许可制度,属于非审批程序。因此将其作为审批程序处理不合制度要求。其次,行政许可范围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省一级人民政府无权设定行政许可法范围之外的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部门如果在《行政许可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设定行政审定许可,超越了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取消和约束了政府部门自我授权的权力;将行政许可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强化了事后监督检查,力图从根源上杜绝行政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贯彻落实,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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