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源县原公安局长因贪污等罪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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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7: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7月10日电 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9日对河源市东源县原公安局长凌峰南贪污公款60余万元、230多万元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凌峰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29559元,其来源不明财产2313920元和非法所得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凌峰南是广东龙川县人,河源市东源县原公安局长。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凌峰南利用其担任东源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该局公款人民币67万多元。另凌峰南现有银行存款余额386万多元,两处房产折合人民币22万多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约19万元。以上三项财产总额人民币429万余元。扣除已说明来源的部分外,有230多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凌峰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东源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67万多元;且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230多万元,凌峰南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巨额财产不明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纪检机关能交代部分违纪问题,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