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首次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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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1:04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昨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在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告赢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此案源起去年3月14 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下 简称“律所”)接受委托,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 商标注册的申请。同年7 月1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称由于律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律所申请复议后,国家工商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通知。 律师事务所:相关两项行政审批已取消 律所主任汪旭东律师认 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该所律师有权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民事法律事务的委托,并从事相应的 代理法律活动。去年2月27 日,国务院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 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制度 后,一个机构是否是“商标代理组织”,不应以是否获得商 标代理行政审批(许可)来作 为区分。 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文件有规定 商标局称,他们判断对方是否具备商标代理组织主 体资格的依据是国家工商总 局的55号文件,该文件作出了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设 立、业务限制和备案要求等 规定。 但汪律师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55号文 是超越权限的,其实质仍然 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审批。 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胜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国务院 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 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 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 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 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 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商标局关于律所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宣判后,商标局的代理人称“我们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汪律师闻听判决结果后很激动,他说这是全国律师等待了多年的一个结果,由于行业的垄断,律师一直不被允许做商标代理服务。 相关专题: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