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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哥”邵长良:这样的行政许可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02:5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 3个月前还是出租车司机的北京市民邵长良,对该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给他们出具的《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提出了质疑,原因是运管局的《受理通知书》没有告知他在裁决前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以致他错过了要求行使这一权利的机会。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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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长良等3人联名向市运管局提出了个体经营出租车申请,运管局出租车管理处受理了这一申请。这是自1994年以来,该市出租车管理处首次受理此项申请。

  邵长良说,选在这一天提出申请,是为了检验行政许可法的执行能力和落实能力。

  在运管局办事大厅里,有关负责人孙红军给他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在申办事项上填写“申办个体出租车经营”,承办时限为20个工作日。据了解,这是运管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受理的第一份业务。

  46岁的邵长良说,在这一天提出个体经营出租车申请,是想运用法律手段,了解不让个体出租车进入市场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12天后,北京交通运输管理局正式下达《不予批准决定书》,对邵长良等人的申请不予批准。理由是: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编制的《北京市“十五”时期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规定,本市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现出租汽车总量已达控制目标,不再投放新的运力。因此,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申请不予受理。

  邵长良说,开始时他就知道通过审批的可能性不大,原因是北京市一直控制个体出租车的发展。他说,他们提出申请的用意也并不完全在此,依照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条款,政府如果决定不受理公民提出的申请,必须给出一个合法的理由。他就想知道这个“理由”。

  从1997年以来,邵长良就在不断地联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出租车行业的问题。他认为,目前由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

  拿到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后,邵长良没有放弃。

  7月16日,他和车殿光等4名出租车司机赶到运管局,递交由邵长良等三人联合署名的《关于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申请》,要求运管局举行听证会,对不予办理个体出租车经营的批复进行申辩。

  开始时,运管局法制处负责人告知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条件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对涉及第三方的重大利害关系的,对第三方举行听证。因此,对每一件日常事务都进行听证是不可能的。这位负责人认为,邵长良要申办经营个体出租车是个人需求,不属于关系公众利益的重大事情,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据不充分。

  但是,邵长良表示,出租车行业涉及几十万人的利益,作为个人提出申请,是为了促进整个行业发生变化,关系到行业的市场经营模式。出租车市场应该打破垄断,对权利配置、资源配置、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调整。

  法制处负责人最后回复说,他们会先在内部探讨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和行业部门协商后决定。

  就在等待回复的这段时间里,邵长良仔细地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他这才发现,他要求开听证会的申请肯定要被驳回,因为依据该法,如果要举行听证会,也应该在运管局对他的申请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而作出裁决后,再倒过来举行听证会,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

  但是,他也有“收获”。那就是,运管局应该在受理申请的同时,告知他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但是,运管局并没有这么做,因此是违法的。

  记者查看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的第47条中有如下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益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运管局出具给邵长良的这份没有编号的《受理通知书》上,在“告知申办人”事项栏,确实只列出了申请人的责任,而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的责任包括:1.申办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申办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申办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邵长良介绍,运管局法制处的负责人对于他的为什么《受理通知书》只谈义务,不告知权利的质疑没有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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