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告政府职能部门信息不公开案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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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19:0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8月23日电(管晴雨、冯亦珍) 上海市民董铭首诉政府信息不公开案日前在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近3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院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3个月前,69岁的董铭老太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要求查阅她的房屋产权相关原始材料时遭到拒绝。为此,董铭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据董铭称,其父在1947年用200两黄金购买了此处房产,但房屋原始资料却只有在徐汇区房地局保存。根据她提供的上海徐汇区档案馆和上海市公安局天平路派出所的相关资料,董铭与其父亲、母亲在1968年7月16日以前居住在岳阳路200弄14号,是该处房屋的承租人。 据悉,在庭审中双方主要针对两个焦点辩论:原告董铭是否享有岳阳路200弄14号房产原始资料查阅权,以及此案是否适用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信息公开规定。 徐汇区房地局局长朱志荣到庭应诉,他表示,经查涉案的房产属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解放后已由有关部门接管。根据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享有查阅原始登记的权利,而原告没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但原告诉讼代理律师何国平辩称,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董铭要求查阅的内容属于国家档案,在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后应该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董铭作为该处房屋的承租人,依然享有查阅该处房产原始凭证的权利。 此外,何国平律师认为,对董铭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徐汇区房地局作出董铭无权查阅的依据是1998年出台的查阅规定,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此,徐汇区房地局代理律师贺富强表示,因信息公开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对此案信息公开规定仅在程序上适用,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查阅规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息化处处长张建明说:“《信息公开规定》在实施之初引发诉讼不可避免,引发诉讼能清晰地体现信息公开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将使政府信息公开向着更加规范化和完善化的道路发展。”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日前,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组人员正式确定,联席会议的10名组成人员来自上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委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由于兼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联席会议将受理来自政府内部的咨询。 相关专题:各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