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录取通知迟到半年 安徽考生怒告邮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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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2:07 《法制播报》 | |
主持人:对于参加高考的学生来讲,接到录取通知书,那是一件天大的事儿。安徽省黄山市的陈芳在参加前年高考之后,也被自己理想的学校录取了,可是录取通知书却在邮递的过程耽误了半年,陈芳也因此与自己理想的大学失之交臂,这打击实在够大的。那么谁应该对她承担责任呢?是邮局,还是学校,我们先来看记者的调查。 解说:陈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2002年7月她参加了高考。考试之后没多久, 当事人 陈芳:我爸打来电话说 你是不是报了一个北京金融学院 我讲 嗯 是(有一天)上午报的 我爸讲 现在有通知书了 解说:陈芳收到了北京金融学院寄出的录取通知书,可时间却到了2003年3月。对于这迟来的录取通知书,陈芳父女既喜又忧,喜的是,她所向往的学校终于来了录取通知书,忧的是,错过了报到时间,她不能报名入学了。 当事人 陈芳:学校说迟了这么长时间 不能去 (入学) 当事人陈芳的父亲 陈传松:后来我跟(学校)讲 第二年来入学(行不行) 他(学校)讲第二年也不行 我们不是你想来就来 我们不是那一切从实际出发种学校 记者:像她这种情况就不能来读书了 是吗 北京金融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因为那是邮局的原因 不是我们这边(学校)的原因 解说:迟到的录取通知书让陈芳一家感到十分的气愤。这是一份用平信邮寄的录取通知书,从信封上我们可以看到,寄出的日期是2002年9月1号,到达黄山区邮政局的日期是同年的9月5号,信封上的收信地址也是准确无误的。据陈芳的父亲介绍,信是黄山市天都大酒店的苏经理在整理报刊杂志时发现的,在看到是北京金融学院寄给陈芳的信之后,他们将该信交给了陈芳的父亲陈传松。 当事人陈芳的父亲 陈传松:2003年3月28日 天都大酒店的老总苏明旺 他早上9:30送来一份信给我 我当时就从来没想到会是北京金融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解说:录取通知书被寄到了天都大酒店。陈芳认为,黄邮政局的误投,给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于是她找邮政局理论。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邮政局办公室主任 徐业新:也有可能是他(邮递员)误投了 因为他们(陈芳家和天都大酒店)都是在步行街那一条路上 都是朝北边这一条路上 前后相差10个号码(门牌号) 解说:对于信件的误投,黄山区邮政局并不否认,但是拒绝承担赔偿。2003年4月,陈芳一纸诉状将黄山区邮政局告上了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邮政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当事人陈芳的父亲 陈传松:钱还是小事情,主要是人精神上受到了打击 当事人 陈芳:它如果不误投的话 我现在就在北京 我学的是国际金融专业 我以后的就业面就广 我不会是现在这样 总之给我以后的就业带来了问题 而且对我的前途也有影响 解说:2003年6月,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黄山区邮政局认为,依据我国《邮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邮政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邮政局办公室主任 徐业新:对于平常信件 收寄时不登记 不给收据 处理时不登记 投递时不需要收件人签收 不接受查询 损毁不予赔偿 记者:那么平时投递平信可有什么保证呢? 徐业新:平信作为我们邮政部门质量指标方面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允许有万分之五的差错率 但是作为邮政系统还是要尽量做到准确无误地投递 当事人陈芳的父亲 陈传松:平信就应该你到处甩吗 我就问他 平信受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陈芳的代理律师 唐春飞:邮局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同时与我国相关法规是相违背的 解说:唐律师认为,陈芳与邮政局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邮政局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8月28号,黄山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之后,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芳要求被告赔偿,因投递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邮政局代理律师 谷明: 邮政法的颁行时间后于民法通则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理 就是适用特别法是没有异议的 原告陈芳的代理律师 唐春飞:我认为它适用民法通则 不应当适用特别法 不存在特别法高于或其优于普通法的问题 平信也好,挂号信也好,快件也好,交给邮局,那么邮局接收了这种委托 那么它就要按照寄信人和投递人之间的约定来履行合同 必须准确 无误 安全地将信件送达给收件人 解说:对于黄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陈芳表示不服,上诉到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对于这样一起案件,我们的律师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律师简介:田如海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田如海:我觉得这个她(陈芳)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谁承担呢,我觉得这个案子里面应该是寄件人,就是说北京金融学院承担比较妥当 邮政法第7条规定,邮件从收到之日起才生效,也就是说投递到收件人以后才生效,那么它的所有权从这个时候才生效,那么你没有收到之前,也就是说陈芳没有收到之前,这个邮件对她来说是没有送达的,没有送达她就不知道这个信息,不知道这个信息的话,等于自己(陈芳)就没有法儿报到,那么学校不是用挂号信的形式,而是用平信的形式,那么平信的形式人家不是不给查的,陈芳也没法查,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学校来承担这个责任比较妥当。 12-4热线提示: 1、我国《邮政法》第七条规定: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2、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陈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报考学校承担录取通知延误送达所造成的损失。 主持人:应该说,邮递录取通知的每一次失误都是重大的责任事故。陈芳与自己心仪的学校失之交臂,十余年寒窗付之东流,一生的命运也因此改变。她起诉了邮局,可结果败诉了。我们的律师让她起诉学校,这究竟有多大的可能性。请看本期《看法》专家的分析。 《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投诉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