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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录取通知延误究竟该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12:04 《法制播报》

  主持人:今年教育部发出了通知,要求各高等院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工作中,应该及时、准确,直接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本人。同时强调绝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介入录取工作,绝不允许将发放录取通知书与收费挂钩,严防欺诈行为,以保护学生和群众利益。虽然制订了一些制度作为保障,但是每年都还是会发生纠纷。据我们的记者了解,每年高等院校录取通知的寄送工作都是由邮政部门来完成的,对于邮政部门来讲,可谓是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他们也想尽一切办法来解决投递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可每年我们都还是会听到录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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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迟到"的消息。而这些考生的命运也因录取通知书"迟到"发生了改变。

  解说:2003年,陕西省富平县美原中学学生苏林参加了高考。2004年3月,苏林的父亲居然在一堆旧报纸里发现了一大学去年寄给儿子的入学通知书。然而,此时的苏林已经因没踏入大学校门去边疆当了兵。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学生袁小云,在参加2003年高考之后,原本被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录取,但直到今年2月19日下午才收到录取通知书,因通知书迟到6个月,理想的院校与她失之交臂,如今她正在长庆石油学校上中专。一封2003年7月2日从北京寄出的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2004年6月8日才被浙江义乌考生吕星星的家长发现,这封不该"迟到"的信,在信箱旁的奶箱里"睡"了336天。而考生吕星星由于没有合适的学校在家务农。

  主持人:这边是考生的苦等,那边是通知书静静躺在一个根本毫不相干的地方。原本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他们也因此错过了人生最重要的十字路口。对这些"迟到"的录取通知书,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学生不知道学校发出了通知,学校不知道邮局没有发出通知,这里面存在一个信息失真的问题。

  主持人:通知书的寄送工作从性质上来说,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和满足考生通过高考而获得的高等教育权利问题。在录取通知书"迟到"之后,考生们不约而同的起诉邮政部门索要赔偿。可是,邮政部门作为一个仅负责邮件递送的部门,试问,他们又是否承担得起实现学生教育权利的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起诉邮局他不能解决问题,他最多只能解决赔偿的问题。他不能解决入学的问题,那么受害的学生作为原告,法院永远不会判决邮局让学生读书,他只能判决赔钱,最多只能这样。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团:学校一但发现到时间了这个学生没来,他有没有责任?他有责任。他的责任就是迅速追查这里发生的问题是什么,是不是信息没有传递或者是他们写错了这样的地址。

  主持人:从我国《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来看,目前邮政部门承担的责任其实是非常有限的。在实际操作中,考生也往往因为《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而败诉。可以说一旦发生由于高校通知书遗失、错投、延误,学生根本无法伸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及时报到,考生往往会失去入学的机会。在两难的境地下,考生到底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学校在这里是一个,一个叫做无过错的责任。他的意思是我,我学校已经将通知交给邮局了,那么通常的理解我是没有过错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没有责任是错误的,为什么呢,你这个义务是你履行的,你无论中间什么环节出现什么问题,最终要找你承担责任。

  主持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学校具有送达录取通知书的义务。因此,学校委托邮局进行送达,应当理解为邮局代替学校履行学校送达录取通知书的义务。由于邮局作为委托方没能尽到责任,导致学校的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学校就应当承担义务未能履行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学校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你作为学校录取了人,录取了学生,那么通知就是学校的法定义务,那么义务不履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没有认识到邮局和学校的关系,邮局只不过是学校委托送达的一个主体,所以邮局的过错就是学校的过错。

  主持人: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一起因录取通知书送达延误,考生起诉报考学校的案例,但这并不能说明学校就不存在过错。陈芳的案件带给了我们一些启示,高考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责任有待明晰。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录取通知书延误送达的方法其实很简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兵:假如说9月1日是每个学生法定的报到日期。学校实际上可以在通知书上要求学生在8月15日,收到通知的学生和学校进行确认。这样的制度很简单,不复杂的,就在通知书上说上一行话,写上一行字,收到本通知的学生在8月15日之前与学校进行确认已经收到本通知。那么这样的机制建好以后,我相信大部分的学生都会和学校联系,那么实际上来讲,还有十几个学生,二十几个学生没有收到,学校就可以及进的补救。

  主持人:何教授所说的方法固然会增加一些人力、物力成本,但与考生的利益相比,付出这些成本是十分值得的。如果学校不愿意支出这些成本,是否还可以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考虑收取一定的成本加以解决呢。毕竟这不是为个人或部门谋利,而是为了考生自己的利益。

  解说:2004年8月15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抓紧做好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的工作,确保及时、直接将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本人,绝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介入录取工作,绝不允许将发放录取通知书与收费挂钩,严防欺诈行为,保护学生和群众利益……

  《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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