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官员撒谎将严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05:4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行政许可涉及到六种情形,应当组织听证,而且相关官员在听证会上不得说假话。昨日起,《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两部法规开始正式实施。 六大方面应当组织听证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提供虚假信息将受严处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群众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会应当在20日内举行。 市政府的这个规章还规定,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评价报告包括: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等。 以上两部法规,市民可上市政府网站(www.cq.gov.cn)“政府文件”栏查阅。(本报记者) 相关专题: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