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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国务院质疑国土资源部规章抵触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5:56 现代金报

  金报讯 昨日,宁波市一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向国务院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 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是否抵触进行审查。

  据宁波市检察院透露,这是自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第一次有人建议国务院对部门规章与《行 政许可法》规定是否抵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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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土地档案遭婉拒

  事情要从7月15日说起。当天,当事人袁裕来律师因为代理案件需要,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往宁波市鄞州区国 土资源局查阅某地块登记资料。该局工作人员予以了热情接待并且告知,律师只能查阅土地登记的最后结果,即该块土地使用 权归属情况,以及有没有办理抵押等,而要查阅其他资料,必须凭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袁律师向对方说明,他申请法院取证,然后再到法院查阅,与允许他直接查阅性质是一样的。而且,其所代理的案件 是一起申诉案件,必须先取得必要证据之后,才能争取法院立案,而不能相反。

  对此,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抱歉,因为按照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袁裕来是无权查阅土地历史档案的。

  律师起诉国土局

  7月17日,袁裕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阅详细的登 记资料。鄞州区人民法院于7月23日正式受理本案。由于此案涉及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信息自由以及律师调查取证, 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8月6日,鄞州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答辩状,提出他们拒绝袁裕来查阅档案资料的依据是《办法》。《办法》第2条和 第3条规定: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的;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 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能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但是,除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其他人无权查阅土 地历史资料。

  上书建议国务院审查

  袁裕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只能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没有权 力直接宣告无效。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

  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为此,袁裕来昨日决定依法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国务院对《办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四大质疑直指《办法》

  在建议书中,袁裕来认为《办法》第2条、第3条,至少与三个上位法相抵触,并且《办法》还违背了我国宪法精神 。

  质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论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是行政许可,因此登记资料都应该公开。 而《办法》第2条、第3条,只允许查阅登记结果的规定,与之相抵触。

  质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并没有限定查询 的主体和查询的范围,《办法》第2条、第3条对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却有所限定。

  质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5条规定,登记部门(扣押)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抵押的登记部门,因此抵押登记资料应该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包括曾经进行过的抵押登记资料。

  质疑四:袁裕来认为,《办法》第2条、第3条违背了我国宪法精神。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机关一切活动 都应该以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为宗旨,并接受人民和社会的监督,这就要求政府信息的公开。除非住所地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据悉,鄞州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记者王宽和通讯员曾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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