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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井喷案昨宣判 六被告为何被“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17: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6名被告走出法院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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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2·23”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获刑最重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控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队长吴斌,被判有期徒刑六年;获刑最轻的是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录井四小队录井工肖先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今年7月的庭审中,面对井喷造成多人死亡的现场照片,她曾潸然泪下。除肖先素外,其他5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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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目击:法院所在地交通管制

  天还没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万州区五桥就下起了连绵阴雨。7时50分,与开县井喷案相关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出现了,他是一名编号为117286的民警。他告诉记者,为了保证宣判能顺利进行,万州区公安局、五桥公安分局出动了20多人维持秩序,另外,还成立了机动小分队,随时以备不时之需。

  8时开始,其他工作人员、旁听人员开始陆续抵达。记者留意到,除了出动民警,万州还派出交警对法院所在地五桥百安大道实行交通管制;法院周边被要求停止施工,电力检测车也到达法院。

  六被告穿便装听判

  8时40分,旁听人员开始入场。据了解,旁听人员之中除了被告人亲属,多数是重庆或万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附近三峡学院的近百名学生也赶来接受法制教育。不少当地群众也闻风而动,将法院门口围得满满的。

  9时30分,6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是穿囚服听判,他们却是穿便服听判。在不到半小时的法庭宣判过程中,他们都表现得相当平静。除了身体有些不自觉的前后晃动,没出现任何异常。

  9时55分,宣判结束,法院并没有询问六名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而是要求法警将他们直接带回到看守所。

  案情认定:回压阀竟是三令五申才卸下

  随着法院宣读认定的本案事实,开县井喷特大事故案的前前后后也浮出水面:

  经事故调查技术组鉴定,在气层钻进的钻柱中没有安装钻具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这是这次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让人意外的是,钻具回压阀竟是在被告人王建东等人的多次督促下才被卸下。

  2003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建东重新制定罗家16H井井下钻具组合时,决定卸下钻具回压阀,并将该决定告诉了被告人宋涛。被告人宋涛在当晚井队召开的班前会上,又亲自对接班的工人宣布了卸下钻具回压阀的决定。21时许,被告人王建东发现钻具回压阀未被卸下,即到钻台上叫当班工人卸下了钻具回压阀。

  未按规定灌注钻井液导致井喷

  2003年12月23日19时,被告人向一明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按照井队针对罗家16H井作出的每起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的规定执行,在接班后连续起出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

  录井队要求发现每起3至5柱钻杆未灌满钻井液一次时应立即报告当班司钻,当日18时40分至19时40分,录井监测仪上显示连续起出9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被告人肖先素仍没发现以上情况并报告当班司钻。

  事故调查专家组认定,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这是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

  井喷失控近18个小时才点火

  12月23日22时04分,罗家16H井在起钻作业中发生井喷失控。被告人吴斌在组织井队人员撤离井场后,没有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2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吴华由重庆市区赶往事故现场途中,当已赶到事故现场的曾伟向其请示是否可以点火时,吴华认为现场情况不明未同意点火。24日10时,被告人吴华仍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11时30分左右,当接到明确要求尽快点火的指示,并确知已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后,被告人吴华由于事先未掌握井场具体情况,没能及时实施点火。直到13时许,吴华才与有关人员组织实施放喷点火。由于事先未制定出点火方案,16时许方点火成功。这时,已经离井喷失控近18个小时!

  事故调查技术组认为,井喷失控后,相关人员未能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这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记者手记:法院为何“轻判”

  开县井喷特大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32多万元,就连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属情节特别恶劣”,可为何最重刑罚才六年呢?

  法院指出,合议庭在量刑时,将目前我国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16H井在管理、技术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安全生产规范等因素都充分考虑在内。法庭量刑时的反复权衡其实折射出了我国整个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无奈:没有规章可循,没有制度约束,事故迟早都会发生。

  在众人看来,法律似乎选择了“从轻”。但正是这种法律与民众之间的反差,使我们不应忽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制度缺失造成的后果,是否一定要在这种制度缺失下身体力行的责任人来承担呢?毫无疑问,这种后果无论如何是很难让几个人来承担的。事实上,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还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吴斌立刻组织人员撤离,吴华闻讯也立刻从重庆赶赴现场处理。

  所以,此次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本色彩。而这一点,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是非常有推动作用的。要知道,法律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要杀戮,而是规范———此次的“轻判”,正好反映出了法律原意的回归。

  6被告刑期档案

  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的主观疏忽和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了开县井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对他们作出如下判决:

  吴斌 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刑期:有期徒刑六年。

  王建东 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刑期:有期徒刑五年。

  宋涛 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刑期:有期徒刑五年。

  吴华 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刑期:有期徒刑四年。

  向一明 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肖先素 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地质工。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文/本报特派记者 刘志华、王俊  图/邱敏

  历时3天的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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