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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报道失实引发的新闻侵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15:10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最新节目《12-4热线:报道失实引发的新闻侵权官司》,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浙江省浦江市巧溪村在几年前发生了一起灭门血案。警方随后迅速破获了此案。本来案件告破让人高兴,但令人意外的是,这之后却引出了一场“新闻侵权”的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发生在浦江的“12.2”特大抢劫杀人案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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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浦江 1999年12月1日

  解说:1999年12月1日,浙江省浦江市平安武士锁业公司的老板于群波一家三口在家中被人残忍杀害。经公安机关侦察,该公司江西籍职工汪礼明有重大作案嫌疑。2001年9月,汪礼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浙江省浦江市平安武士锁业公司负责人:汪礼明因为盗窃从这个窗户爬进来,把老板杀掉了。这里原是一张床,(老板于群波)三口人都睡在这里。

  解说:据汪礼明交待,他原本打算到公司里面偷钱。可案发当晚,汪礼明误以为睡梦中翻了个身的老板发现了他,情急之下残忍杀害了老板于群波一家三口。2002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杀人罪判处汪礼明死刑。不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汪礼明的上诉,犯罪嫌疑人汪礼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主持人:汪礼明伏法后,《浙江工人日报》通讯员张序秋对此案进行了详细的报道。然而,令张序秋没有起到的是,正是这篇题为《灭门血案祸起拒付工资》的报道却为自己引来了一场被诉新闻侵权的官司。

  解说:张序秋是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他在汪礼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二个月,也就是2001年11月6日,在《浙江工人日报》上刊登了以“灭门血案祸起拒付工资”为标题的报道文章。文章认为:“造成这起灭门血案的缘由竟是业主未能按月支付工资”,这引起了被害人于群波的父母及亲属的强烈不满。被害人于群波的弟弟:到这里去,那里去,(人家)都说(你哥哥)厂里欠了人家工资,你哥哥是该杀的,我心里肯定是很难过的。

  解说:2004年5月,被害人于群波的父母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名誉权受到了伤害为由将文章作者张序秋和《浙江工人日报》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文章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浦江市平安武士锁业公司负责人:对我们影响很大,对死者父母影响很不好。好像说他们的儿子死有余辜,报纸的精神方面对老人很不好。

  解说:2004年7月15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辩论焦点是:“拖欠工资是否真实”和“拖欠工资与汪礼明的盗窃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主持人:在这篇被诉侵权的文章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意思是公司负责人于群波宣布了工人工资要到年底才结算,如果工人中途离厂,工资一律不予结算。原告方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于群波拖欠了汪礼明的工资。据此,双方就几个关键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浙江工人日报代理律师 吕骏:按照正常逻辑,于群波的厂拖欠他(汪礼明)的工资,而且不付他的工资,理由是因为中途离厂了,所以不给你付工资了,谁让你中途离厂。汪礼明他不懂法,于是针对这种欠薪拒付情况,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来问老板说的对不对。

  解说:被告方在法庭上出据了浦江县劳动监察大队的《收文登记本》,在这上面明确记载着,1999年11月7日汪礼明电话投诉了于群波,内容是中途离开企业,能否拿到企业工资。被告浙江工人日报代理律师 苑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判断。

  解说:对于被告所出示的证据及观点,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 金星:它并没有写明汪礼明没有拿到工资,他只是来问问中途离厂能否拿到工资,它没有登记在这里,找汪礼明(还有)某某厂欠我工资(这里)没有写。他只是来电话问问,这并不能证明欠他(汪礼明)工资。

  解说:据文章作者张序秋介绍,正是由于汪礼明在电话投诉时,曾询问到“中途离厂能否拿到工资?”因此,张序秋认为,受害人于群波肯定没有给汪礼明发放工资。

  被告 张序秋:(如果)他没有欠薪,(能够)拍拍胸膛说,我(工资)都付清了,工资单你们(可以)看看,这个汪礼明什么时候走的,这(已)付清楚了,他到现在也拿不出证据,这是厂里(应该)举证的。

  解说: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张序秋的代理律师还向法院出据了浦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汪礼明后的《讯问笔录》,在这里清楚的记载着,汪礼明在回答警方为什么想到去于群波家里偷钱时说,因我离开于群波厂的时候,厂里还有500来元工资没发给我。同时,县刑侦大队也书面证明了上述讯问笔录的内容。

  原告代理律师 金星:汪礼明的供述只是一种辩解,他杀了人,说出个理由,为什么去杀他,这只是他的一面之词。

  解说:金星律师认为,汪礼明二审被判定为死刑,可以证明汪礼明在《讯问笔录》中的口供的内容是虚假的。对于这一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被告浙江工人日报代理律师 吕骏: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审理内容完全不同,当时省高院二市判决中已经表明他们的立场、态度,即使真欠了工资,也不能作为从轻(判决)的理由,照样你得判死刑,不能判死缓不能从轻。

  解说: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辩。讨论的焦点也从被害人于群波是否拖欠了汪礼明的工资转变到了被诉侵权的文章之上。原告认为,被告所发表的这篇题为《灭门血案祸起拒付工资》的报道不仅有大量的内容失实,而且被告所采用标题存在严重的错误。

  原告代理律师 金星:灭门血案祸起拒付工资,这个标题前后和段落原因和结果的关系,灭门血案怎么产生的,由于你拒付工资,它完全是种因果关系。

  被告浙江工人日报代理律师 吕骏:他(文章)题目用的是祸起,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可能是个导火索,起因、诱因,不一定是一种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种间接因果关系。

  解说:在庭审中,原告还向法院陈述了被告方所发表的这篇不足500字的文章当中存在的近十处具体错误。不但内容严重失实,而且还捏造了部分内容。

  原告代理律师 金星:比如12月初,汪礼明要求支付工资,是那一天,你于群波宣布规章,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汪礼明扬言杀人,你听到过人家的话吗?或者有什么证据吗?被告浙江工人日报代理律师 吕骏:对方提出报道中有10来处错误,这都是细枝末节,也就是对方是个非常优秀的校对员,这些校对,不针对文章基本内容,法院对新闻报道的要求是内容基本真实,而不是细节等。

  主持人:受害人于群波的家属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张序秋和《浙江工人日报》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对此呢,被告是极力否认的。我们的律师又是怎样看待这起新闻侵权纠纷的呢?听听律师的意见。

  律师介绍:张峥,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律协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峥:我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应该是构成了侵权。

  北京律协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峥:如果这篇文章它只是很客观的讲,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凶杀案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间有雇佣关系,同时他还介绍据记者了解,被害人还有几百块的工资没有发给加害人。这些平铺直叙把新闻素材一盘一盘的端在受众面前,自己去考虑。而恰恰他节省了大家的思维过程,他替大家想了一下,说这个案件发生就是因为你欠薪,所以侵权。侵了谁的权呢?侵了被害人的名誉权。

  124热线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新闻单位的报道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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