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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文引发江苏常州出租车行业5年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4:55 《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播出最新节目《法治时空:一纸行政公文落地 惹来争议满天》,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十多年以前,在实行计划经济的那些日子里,政府的文件一般就是行政命令,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权威与作用。而在转入市场经济的今天,政府的文件和法律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不久前,发生在宁夏银川市的出租车风波,因一纸文件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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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后以文件的废止告终。但在江苏省常州市出租车行业内引发的纷争,同样因政府文件而起,争论却从1999年延续至今!

  解说:江苏省常州是一座经济发达的新兴工业城市,常州的出租汽车行业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逐渐兴盛,出租汽车公司曾一度发展到50多家。但在2003年常州的出租汽车行业却出现了一场风波。先是出租汽车司机要求修改与出租汽车公司的合约并退款,后是市政府派出工作组介入和督办,要求出租车公司按照1999年常州四部门颁布的两份文件解决争端,不料这两份文件引起各方意想不到的反应。

  江苏省常州市永昌出租汽车公司 总经理 刘刚: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应该是存在的,存在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这个文件的背景出来以后,整的我这个合同几乎没用了。甚至于人民法院它对照这种既不是法律、 又不是法规,也不是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只是四个局出来的文件,它就按照那个文件,判了我败诉。

  江苏省常州市出租司机:我认为这个文件对我们驾驶员来讲,这个文件是有效的对于这个文件,说穿了讲,上面发的文件,到我们这个地方都不算数的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应该说我们的出发点是想把这个市场更加规范,也想维护(出租车)公司和驾驶员的利益,但是,我所讲的,从逐步逐步,随着市场的越来越规范,市场的越来越开放,我们确实也有些困惑。

  主持人:常州市政府部门的一纸公文落地,惹来议论满天。出租公司叫苦不迭,出租司机怨声载道,文件形同虚设,政府进退两难。这样尴尬的局面是如何形成的?要说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从1999年讲起。

  解说:1999年常州市政府进行了出租车有偿经营的第二次公开拍卖,共拍卖了150辆出租车。每辆中标的出租车要向政府交纳13万元的营运证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为8年,期满后如要继续经营,还需再交纳8年有偿使用费91000元。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150辆车子拍出去以后,就带来些问题。竞拍到的企业有大的企业,也有小的企业,小的企业拿回去以后呢,因为他的管理成本比较高,拿回去他就把这个车子出租出去……承包给驾驶员的他有的就要发(包)到38万、40万

  解说:王局长给我们算了一笔帐,当时的每辆出租车要交纳13万元的营运证有偿使用费,再加上买车的费用和相关手续费,中标的出租公司每辆车的成本大约要花费28万左右。出租司机认为出租公司的转包费太高,在这个背景下,常州市政府出台了两份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那么当时的政府的主管部门交通局、工商局、法制局还有物价局四个局就出台了一个13号文和40号文。主要是规范出租车的经营行为,规范了3种出租车的经营性的方式,然后规定了出租车的收费标准。

  解说:在13号文和40号文件里, 常州市政府规定了出租汽车公司的转租费的收费标准,并且要求出租公司将多出的部分退还给承租司机。

  解说:据介绍,常州市目前共有出租车1420辆,按常州市的规定,每辆车可以有最多3名司机共同来运营,这就意味着常州市约有4000人依靠着开出租车来谋生。很多人的生计因为这两份文件而发生改变。

  江苏省常州市华泰出租车公司 司机记者:在这两个文件出台之前,你们这样想过吗?我们当然不知道,那时候我们不知道它要上交给国家多少钱,后来政府出来这个文件,对各方面收费都明朗化了,我们才知道多收钱了。你这个钱应该退给我们。我认为政府出的13号文件和40号文件,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对我们驾驶员来讲,出了这个文件之后,我们认为就是说公司里面多收我们钱,它应该还给我们。

  解说:可是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出租司机都得到了退款,因为不少出租汽车公司并不认同这两个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公司 总经理 张敏玉:13号文跟40号文,在我们的概念中间跟我们的了解,应该是不合法的,我们从99年文件订立的时候,我们就跟政府提过我们的看法,但政府没有采纳,而且在这几年中间,我们都不间断的向政府反映这些问题,但政府从来没有来找过我们、问过我们这些问题。

  江苏省常州市华泰出租汽车公司 董事长 徐剑:我们坚信我们没有违背法律,没有扰乱我们市场经济秩序,我们是跟着法律走,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我们坚信我们就没错,刚开始这两个13号文和40号文中出来,我就感觉到这个文是出错了,但是我们不是制定政策的人,没办法改正的。

  解说:两份文件就此成为了出租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矛盾争端,2003年,这一矛盾愈发激化。因为在这一年有大量的出租车要报废更新,并将与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司机们希望按照文件重新签定合同,但是遭到了出租公司的拒绝。由此,引发了出租司机的集体上访。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出租车驾驶员100多人到省城、北京去上访,我们也想把这些问题解决好。说穿了,也就是想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前,我们把这个问题解决好,这是我们的主观愿望。

  解说:常州市政府很快组成了以交通局为首的“工作组”处理司机们的上访,并很快形成了处理意见。常州市多家出租车公司收到了这样的一份《告知书》,而告知书中提到的《关于我市部分出租车企业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要严格按照13、40号文件执行。

  记者:如果你们不这么做,不退钱,不变更合同,会怎么样?

  江苏省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公司 总经理 张敏玉:他们就取消我们的经营权。而且把我们的车辆要过户到别的公司,这个他们都给我们已经下达了通知。

  记者:这中间咱们退出去的钱退了多少?

  江苏省常州市华泰出租汽车公司 董事长 徐剑:退了已经有30来万。应该是合理合法,收取的。退这个钱,就是市政府工作小组,它是出了几个指导意见,没办法,出于压力

  解说:政府部门向出租公司承诺,在风波平息后,政府会给公司一定的补贴。但是出租公司退还了多出政策规定部分的收费后,政府部门并没有及时兑现自己的承诺,没有给予公司部分的补贴,造成了公司财务上的恶性循环。

  主持人: 按说常州市政府下发这两个文件,本意是维护出租司机的利益,规范出租公司的经营行为。但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政府行政干预侵犯了原先出租公司与出租司机所签定的合同,造成了法律上的越位。问题是文件下发的时间是1999年,那时不但没有《行政许可法》,就连《合同法》也尚未出台,用行政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是当时常见的思路。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 姜明安:这个公司和私人订的合同,政府他就不要进行去干预了,他是他们两厢情愿。那我们的合同应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你不能政府说你这个合同不合理。

  解说:专家认为,常州市政府用文件规范交易价格,用政策取代合同的做法,其实是司法上的越权。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 姜明安:如果是假如你这个合同是明显的不合理,我又没有办法,那么我可以到法院去告,让法院来解决这个纠纷,政府不能代替法院来行使这个权力,这个就是在哪个位置,这是司法权,这不是行政权!记者:他这个不太规范应该是一个市场行为,咱们应该用市场行为去调节,为什么要参与一些行政行为进行调节呢?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从1999年讲,那个时候市场行为这一块,一个《合同法》还没有出台,另外一个我们也咨询过法律部门,就是作为政府公共资源,(我们)能不能来接管示范性的合同文本,有关法律部门回答我们说是可以的。

  解说:但事实上这两份文件中,对出租公司与司机之间合同关系的限制规定,已经超出了示范推广的范围。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现在国家的政策,我们好多都是引导鼓励,但是也是(还要)坚决执行的吧。示范推广,你也还是要执行的。

  主持人:如果常州市的争端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后,那么问题将会非常简单。因为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第二十条又规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主持人 :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于类似常州市出租车业的状况,完全可以用市场竞争机制进行有效调节,无须政府下发文件。可惜时间不能倒流,这个由司法空白造成的尴尬难题,依然摆在常州市政府的面前。

  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卫东:与行政许可法是有距离的,但是从目前我讲的,从出租车管理,从上到下,没有一部法规和法律。我们也觉得和现行的法律是有距离的,我们现在也在寻找新的法律,或者来废止13号文40号文,或者来完善这个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最主要的问题我想不是说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是不是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而在于,像类似政府的几个部门联合出台这样两个文件是不是符合他的职权法定的这样一个原则。

  解说:出租车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有义务加以管理,但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这一特许设置了一个准入的门槛。那么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政府又该怎样合法有效的行使政府职能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政府职能的转变,它是一个要求政府机关逐步的从过去过度干预市场的这种状态,逐步收缩到政府只负责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进行有效的依法的市场监管的这样一个范围内。法律没有赋予你政府这种权利的情况下,你就不能擅自的行使一种发布红头文件的权力去干预企业的正常的经营生产活动。特别是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部门的红头文件当然应该随之清理,我觉得这两个文件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是不一致的,应该按照行政许可法加以及时的清理废除范围。

  主持人:常州市政府部门自以为是的两份文件却成为矛盾争端的源头,这样的结果是谁也没有料到的。常州市出租车业的风波带给人们的思考远远超过了这件事情本身的意义,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政府权利自我规范的同时,学会尊重市场经济规则对各级政府来说,更加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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