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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22日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1:2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三项法规进行了审议。对于明天将最终表决的北京“新交法”,委员审议的焦点已经由之前的“对与否、合不合理”转向了如何贯彻落实。

  60余条款获修改和完善

  上午8点多,很多旁听市民早早来到了现场,包括曾在“新交法”立法听证会上进言的部分陈述人。

  新交法是昨天上午安排的六项会议内容中最后一项,虽然已近正午,但是委员们争相发言,以至于主持人不得不将10分钟的发言限时缩短到5分钟。在持续了40多分钟的审议时间里,有8位委员9次发表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中不合理的条款作了补充与说明。

  此次“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草案修改稿,除对“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外,还对草案中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的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讨论重点转向如何落实

  大多委员和旁听人均表示,“修改稿的条款已经很细化、很明确了,关键看下一步如何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建议和意见的焦点转向了如何贯彻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建议对76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慎重研究,这一条事关北京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法规中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力,但是现在的法则中没有相应的监督条款。罚则中的一些内容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如第97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第一项“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如何操作?现在很多车都有车载电话、车载电视,交警如何去发现?第3款“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如何判定?他说,如果无法操作,法律就流于形式。

  处罚违章行人没有刚性

  李昭玲委员说,政府有关机构应立即出面与保险公司协调出台相关规定,以保障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及先行赔付得以真正落实。另外,她还建议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所承担的赔偿额度的最低比例不宜过高,最好不超过10%。

  而史际春委员认为,第73条表述的行为,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这种已经近乎逃逸行为,完全超出疏忽和过失,文字不应如此表示。史际春建议条款中不要写明保险先行赔付,要尽量督促不要发生这样的行为。

  郝如玉委员则称,此次法规的修改主旨是好的,但是重要的是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的处罚没有刚性,相当于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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