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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车事故4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08 北京日报

  从《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听取、采纳多方意见,进行了严谨、细致的修改。特别是在人与车的交通事故方面,增添的内容最多。

  那么增添的依据是什么?又体现了什么立法思想呢?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副处长王爱声,以及“北京交法”项目负责人刘将。

  保险先赔力促快救伤者

  草案修改稿规定,无论是人与车,还是车与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都要先行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同时也是为了快速解决交通事故。

  有了这个原则,车与人再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就可以先不考虑赔钱的问题,确保让受伤的骑车人或行人在最快时间得到救治;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当事人也不会因为赔偿问题扯皮和推诿,因为当事人都可以先得到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这样就可以尽快解决事故纠纷。

  负全责三条件不易同时成立

  草案修改后,被吵得沸沸扬扬的机动车负全责明确了三个前提,即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机动车司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这样做;无法证明机动车司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的措施。

  这三个前提充分考虑到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对机动车司机来说,这三个前提同时成立的情况比较少。除第一个前提司机较难把握以外,第二个前提取决于司机在事故后的主观行动,第三个前提由司机的技术和注意力决定。这表明,“负全责”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都没起作用,负全责就不冤枉。

  保护弱者没错也要赔

  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这个规定是基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认为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要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个规定也体现对人的关爱。道路交通事故不同于其它事故,在事故造成的损失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一般都会大于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对弱者提供帮助和支持,无论从法,还是理,都是说得通的。

  有人不明白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为何较过去有所增多,据了解,这主要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发生了变化。按照过去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死亡补偿费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按目前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此外,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目也有较大调整。这种变化就造成了事故赔偿金额的提高。

  赔偿比例要等司法解释

  按照草案修改稿,机动车无过错要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比例是多少呢?此前,我国民法通则和原道路交通法均规定司机的无过错赔偿比例为10%。但新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更细致的比例。“北京交法”的赔偿比例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来执行。

  相关专题:北京“机动车负全责”规定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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