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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建议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1:58 新京报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草案,其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等内容成各界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市民旁听代表、机动车驾驶员以及广大市民代表对焦点问题各抒己见。

  在昨天的讨论中,“机动车负全责”是人大代表审议修改草案的焦点。大多数代表认为,在机动车无过错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既不是过错
推定原则,也不是无过错推定原则,与其他相关条文有所冲突,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而市民旁听的代表则更关心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先行赔偿问题。许多市民代表担心,如果保险公司不执行先行赔偿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他们进行约束。他们认为,应细化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先行赔偿范围和标准,完善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法律约束。

  机动车驾驶员则更关心北京实施新交法办法的时间,此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转变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新交法出台以后,保险公司能不能提高保险金额为机动车驾驶员减轻负担等。

  市民代表

  53岁的退休高级工程师张梦玲:

  保险公司拒不先赔怎么办?

  张梦玲不仅作为市民代表旁听了昨天新交法的修改意见,而且还作为陈述人参加了新交法的听证会。

  她认为,新交法实施办法出台后,还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从5月1日国家新交法到北京市新交法之间的“真空时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什么样的标准执行。因为在此期间北京发生了许多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一些司机或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张梦玲还担心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在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办法没有出台前,拒不先行赔偿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而以前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应该怎么享受这个新的先行赔偿办法?

  张梦玲还建议,在新交法中应该加入对交通执法部门的约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交通执法部门警示或者宣传不够造成的,交通执法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二环路上的奥拓车撞人事故,就和交通执法部门的工作不到位有关系。因为在二、三、四环上,很少有警示牌禁止行人通过,而且北京每天都有许多外来人员涌入。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

  “强制险”应该分期赔偿

  作为市民的旁听代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陈楠律师对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先行赔偿的问题有自己的看法。

  陈楠认为,新交法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先行赔偿进行了硬性规定。在此以前,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与承包者共同商议达成的协议,属商业保险范畴。硬性规定后,事故双方的压力都减轻了,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必须先行赔偿的有关规定还应该更细化一些。比如:新交法的第7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陈楠认为,这个先行赔偿的标准不太明晰,是赔偿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还是部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所有费用,多赔偿的部分又应该去向谁要?这些在新交法里面都应该明确。

  陈律师认为,即使是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险也应该分期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赔偿救治的医疗费用,这样可以让伤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等到事故的责任鉴定完毕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的责任进行赔偿。

  司机代表

  有4年驾龄的司机代表王先生:

  司机希望提高保险金额

  王先生去年年初买车,虽然有车的时间不到两年,但他却有4年驾龄。他对新交法非常关心,因为自从今年5月1日出台新交法后,他开车上路心里总是忐忑不安,因为司机在路上的责任更大了。

  王先生尤为关心的是新交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他认为,如果参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能够先行赔偿,不仅能够减轻司机的经济负担,更能够减轻司机的心里压力,有利于交通安全。

  “我们还关心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什么时候出台,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王先生说,最主要的还是现在很多车的第三者责任都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应探讨如何将其转为强制责任险。现在的保险金额比较低,一个交通事故,损失一般有10多万元,但是现在的保险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下,这使得机动车出了事故后往往赔偿不起。 他最后说,“希望保险公司提高保险金额,给机动车司机足够的保障”。

  深顺出租公司司机王世平:

  这两月上路就怕出事

  深顺出租公司司机王世平说,从草稿到修改意见稿,能看到的新交法的报道他全都看了。如果能像修改意见稿那样,规定行人违章在先,开车的没违章,而且及时采取了措施,那么就不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他们司机就可以放宽心开车了。

  他说,这两个月,他一上路就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只要旁边车道的车放慢了速度,他肯定立即踩刹车,就担心出事。离得很远看到一个人影,也赶忙减缓速度,行驶速度慢了不少。可即使这样,还有两三次险情,行人横穿主路,吓得他一身冷汗。“不怕别的,就怕真出了事自己赔不起,二三十万呀,一辈子都还不清。”

  王世平认为,其实,多数事故司机虽然有责任,可全是机动车过错的并不多,谁开车谁都讲究个吉利,都希望别出事。所以,只要能避免,他们都会及时采取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他们觉得冤枉。

  专业律师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

  保监会误读最高院答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标准出台过一个《答复意见》,保监会随后发布了相关《解释》。

  昨日,北京一位律师指出,保监会的《解释》“误读”了最高院的《答复意见》,造成投保人如要享受新标准,就必须增加保险费、变更保险合同。

  据了解,新交法开始实施后,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有明显变化,形成了巨额利益差,种种变化使赔偿金额较旧标准增加了近一倍。6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出台了一个意见,保监会随后发布《解释》,指出5月1日之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只有在增加保险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才能按照新标准获赔,得到比旧标准高出一倍的赔偿。

  “保监会的《解释》有些片面,没有全面反映最高院的原则”,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说,保监会针对最高院的《答复意见》发布《解释》后,他曾于8月底向最高院发过“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答复意见》的思想是充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

  郭玉涛说,如果合同签署得很清楚,明确约定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标准处理一切问题,那么不论之后的法律如何变化,双方都应该以此作为赔偿标准;如果合同签署得不清楚,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以国家出台的最新标准赔偿。这就意味着,5月1日的投保人可以根据合同签署内容,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是所有的投保人都要在增加保费、变更合同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新标准的优厚待遇。而原保险合同文本多数合同都未做出明确约定。

  人大代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

  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如果很难操作,法律就会流于形式。”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审议意见重点放在执法层面。他认为草案部分条款表示出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他列举的其中一个例子是:驾驶机动车时如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处200元罚款。他设问,现在许多运营车辆都配置了无绳电话和无线电视,使用这些算不算违法。他表示,假如施行这样的条款,车辆生产部门应该同时调整生产技术标准,否则就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

  他还举了另一个例子:连续驾驶机动车4个小时而又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他设问,这个处罚前提如何判断?他认为就目前执法情况而言,这个条款难以执行。

  刘维林还提出,有些条款还存在违法程度差别很大,但处罚标准一刀切的问题。如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却和违反规定超车的同样处罚200元,难以体现公平性。

  A05-A08版:统筹:本报记者陈峰张晓枫秦文采写:本报记者秦文赖颢宁刘洋王姝周奇谢言俊摄影:本报记者李冬相关评论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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