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尚待协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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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1:58 新京报 | ||||||||||||
对话人物: 对话背景: 从最初草案中的“机动车负全责”,到草案修改稿中的“三种情况可按照事故责任划定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历了重大变化。昨天,作为该办法参与起草人之一的焦洪昌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 新京报:《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近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的地方法规。制定之初,是否预见到了后来的轰动效果? 焦洪昌:最初的想法是要解决一个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了,如果没有办法判明责任,该如何处理?对此新交法76条立法精神已经很明确,人的生命权重于一切,行人、非机动车方是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地方法规需要做的是基于这一立法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种情况的赔付标准,这是《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面对的问题。 法规不配套引发“内部战争” 新京报: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历了两次修改。 焦洪昌:这是一个逐步推定的过程。从举证角度看,无法判明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汽车挪动,现场被破坏;未报案。在交通事故中,有能力报案、保护现场的多为机动车方,由此推定出由机动车负全责这一结果。此外,机动车系高风险作业,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作为“后盾”,可以把交通事故后果转化给保险公司。这是草稿“机动车负全责”的制定初衷。但是,由于国家法规不配套,因此引发了后来的“人民内部战争” ———“开车的”和“不开车的”成了两大对立阵营。 行人和司机没必要“打”起来 新京报:在立法听证会上,几乎所有认为“机动车不应负全责”的代表,都指出了“第三者强制保险”现实缺失。 焦洪昌:实质上,“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是一场“法规之争”。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了,与之息息相关的《保险法》未有任何变化,结果把同为公民的“开车的”和“不开车的”推上了“前线”。其实,二者之间完全没有必要“打”起来。 “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实现必须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作为依托,在其他国家,第三者强制保险带有互助性质,是非赢利性的,与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是保险公司只在机动车有过错时才赔偿,国家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机统一体系没有形成,这必然导致机动车方群体叫苦的结果。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是发展方向 新京报:草案修改中增加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等新规定,这是不是在尽力弥补现有法规的不足之处? 焦洪昌:草案修改稿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保险法》是国家大法,在大法未调整的条件下,北京的地方法规是否有约束力,是否能保证“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成为事实,这还有待协调。而且,保险公司毕竟是企业,以赢利为目的,如果有可能赔钱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入不敷出。国外的做法是通过政府补贴,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这应该成为下一步的发展方向。 A05-A08版:统筹:本报记者陈峰张晓枫秦文采写:本报记者秦文赖颢宁刘洋王姝周奇谢言俊摄影:本报记者李冬相关评论见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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