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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法”按照社情民意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09:08 北京日报

  “机动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先赔第三者责任险”,“司机无过错按最低比例赔偿”,“骑车可以带12岁以下的孩子”,“新购自行车可不再上牌照”……

  在市民的建议下,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北京交法”按照社情民意改。

  昨天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北京交法”。今年7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过分组审议。

  在本次会议上,根据修改意见,《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已经改名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将于明天表决。

  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市民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较之《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有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负责修改草案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对广大市民的意见,能采纳的尽量采纳,是修改草案的重要原则之一。此次,相当多条款的修改都是基于社情民意。

  出事故保险先赔

  市民高度关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关注点,一是赔偿的程序,二是如何赔偿。

  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北京市的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人与车发生事故后,第三者责任险先行赔付,是“北京交法”基于“国家交法”的一个深化。

  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如果这类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制造,对于已经先行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人与车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如何赔偿?草案修改稿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细化,增添如下内容: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已经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

  不报案负全责

  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这种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无论哪种事故情况,机动车司机都有报案和保护现场的义务。所以,一旦修改稿通过,北京的司机一定要在发生事故后尽快报案,并保护现场。

  骑车可带小学生

  关于自行车能带多大年龄的孩子,同样是群众特别关心的话题。这个问题曾是“北京交法”立法听证会的两个听证事项之一。

  草案曾在第五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下车推行,并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做出较大修改,删除了原内容,取而代之以“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这样一来,大人骑自行车可带的孩子,就从六七岁的学龄前儿童,放宽到五六年级小学生。草案曾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草案修改后,允许载一名陪护人员。

  新买自行车不上牌

  草案原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非机动车登记,领取牌证。非机动车销售单位,可以代理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牌证。

  修改后,有关条款只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它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这就意味着,如果草案修改稿获得通过,北京市民再新买自行车就可以不上牌了。

  只管“大公共”进站

  草案原规定,公共汽车、电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草案修改后,删除了(二)、(三)项,增加了“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一项。

  依据修改条款,如果草案修改稿通过,“大公共”只须按规定进站,看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何出站即可。除对与群众出行、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做出修改外,草案修改稿还对与行政许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的内容做出修改。

  对外地司机一视同仁

  草案原在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录用持外省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备案,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未经培训考核的不得雇用。

  修改后的条款变为,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备案。

  明确协管员职责

  草案未曾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做明确规定,只表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建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修改后明确,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只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职责是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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