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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两个维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40 外滩画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要维护的是社会治安,要保护的是公众利益。为了确保执法部门的行政效率,应该赋予它相当的 权力。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该得到相当的合适的有制度保证的制约;进而做到《处罚法》面前,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的 尊重和保护。

  外滩特约评论员 朱中一

  10月22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草案是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

  治安管理事关社会治安以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相应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涉法领域 之一。所以,此番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修改并正名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尝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虽然备受关注,但是相关的信息披露却不大多。

  这个草案的全文迄今尚未公布,我们也不知道哪些人参与了该草案的起草。中新社的报道说,公安部的一位副部长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草案作了说明,这似乎暗示,此草案的执笔方是公安部。本报曾就此问题向北京、上海两地的数位行政法 专家打听是否参与此法规的起草,均被告知没有,并且不知道行政法圈内哪个学者参与了此草案的起草。

  由于具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门将是公安部门,如果公安部门在起草法律阶段的权重过大,从制度安排的角 度而言,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公安部门集某种意义上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这不利于权力的平衡。所以,《治安 管理处罚法》最好能吸收更多的人参与起草,甚至形成一定的全民性的讨论和参与,虽然从效率上可能会慢一点,但是,有利 于让《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更好的民众基础。

  中新社还报道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内容,明确限制公安部门权限的有一条:行政拘留不得超过30天。明确增加的处罚 范围则大约有十多处: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 ,拒不离开;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 质扰乱公共秩序;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猥亵他人;强买强卖;违反房屋出 租管理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想来,增加的这些条款是对公安部门近年执法实践的总结。另外一方面,在近年的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执法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当的问题。未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似乎应该考虑从制度上保证执法人员不滥用公共权力。

  就像“治安管理处罚”的名字所揭示的那样,此法更多的是强调“处罚”。值得警惕的是,“处罚”应该适当,不是 说处罚得越重越好。秦时,严刑苛法,百姓动辄被砍手剁脚杀头,陈胜等人就是因为大雨误期而受到死刑的威胁,所以“揭竿 而起”的。刘邦入咸阳后,用简单的“约法三章”得到了百姓广泛的支持。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作为具体法、部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服从《宪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的精神 ,特别要强调的是,要以保护宪法中列入的公民权利为前提,应该做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要维护的是社会治安,要保护的是公众利益。为了确保执法部门的行政效率,应该赋予它相当的 权力。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该得到相当的合适的有制度保证的制约;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而做到,在《处罚法》面前,公民 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一部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在此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既能保护公民权利,又能 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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