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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11-3特大火灾案庭审:法庭激辩大厦坍塌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02 潇湘晨报
衡阳11-3特大火灾案庭审:法庭激辩大厦坍塌原因
众多旁听者持身份证换取旁听证 广州日报供图

  昨日,衡阳“11·3”特大火灾案庭审进入第三天,也是最后的一天。法庭上,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出人意料的是,对于衡州大厦坍塌的原因,控辩双方分别出具一份鉴定书,但两者结论截然不同。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大火到底起于何时、大厦坍塌原因是火灾还是工程质量问题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众辩护律师均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庭审至昨晚12时许方宣告结束。审判长宣布,此案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将择日宣判。

  举证、质证

  公诉人举出大堆书证物证

  估计当日审判任务较重,审判长在8时30分宣布开庭,比第一天提前了半小时。随即,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法庭继续举证、质证。

  在法庭上,公诉人共举出了10多组书证、物证。这些证据包括衡州大厦的报建图与施工图;建工、规划、房产、消防等单位有关衡州大厦建设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对消防官兵的嘉奖令等内容。

  在最后两组证据材料中,公诉人举出两份鉴定书。一份是衡州大厦所在地的地质勘察报告;一份是“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这份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系衡阳市公安局委托清华大学、长沙理工大学4名教授于今年5月15日作出,时间长达5个月。4位教授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衡州大厦的业主、施工及设计方违反有关技术法规,严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衡州大厦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整体性差,大大降低了该建筑物的抗灾害能力。火灾是该建筑物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则是造成该建筑物大规模坍塌的内因,二者结合,最终导致了衡州大厦大面积整体性坍塌。而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将建筑物底层改作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等消防违法行为,加大了特大火灾坍塌事故的灾害后果。衡州大厦的业主、施工及设计对其建筑工程质量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业主和施工单位更是难辞其咎。”

  鉴定专家出庭接受提问

  而对于公诉方举出的两份鉴定结论,在质证时,众辩护律师反应激烈。经公诉方请求,作出地质勘察报告的一名专家及作出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的两名专家到庭,回答提问。

  上午11时30分,长沙理工大学一名陈姓教授出庭,就工程质量方面的鉴定回答提问。庭审在此时进入白热化阶段。辩护律师对专家是否具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对鉴定的细节提出诸多问题,被告人、辩护律师轮番提问,一直持续到上午庭审结束,此时已是下午2时许。下午2时50分,另一名黄姓教授出庭,就鉴定的地质方面的问题回答提问,花去了1个半小时。

  另一份坍塌原因鉴定结论

  轮到辩方律师举证了。出人意料的是,李文革的辩护律师当庭出具一份鉴定报告: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于今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衡阳市衡州大厦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这份鉴定报告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联合调查组委托作出。

  该报告的结论是:“衡州大厦的结构体系是基本合理的,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基本满足规范要求。直接受火的底层框架部分未见严重不符合有关规范之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该建筑物主体基本上是安全、可靠的;火灾是导致该建筑物部分坍塌的直接原因。”显然,这份鉴定报告与衡阳市公安局委托4位教授所作鉴定书中,关于大厦坍塌的原因截然不同。

  法庭辩论

  大火起于何时

  法庭调查结束后,昨晚7时40分,控辩双方开始法庭辩论,4方面的内容成为辩论焦点。

  李文革的辩护律师同时出具15份证言,并强调15份证言均由公证处协同律师调查取证。在这些证言中,十几名原衡州大厦居民,均证明起火时间早于后来公布的5时30分,有的甚至相差两三个小时。起火时间到底是何时?这是起诉书中也没有明确告知的内容。因建筑物有一个耐火极限,这个事实的认定,对此案审判将产生重要影响。

  对此,公诉人认为:这些证言被公证处公证,只能说明其取证的形式是合法的,而并不能证明其内容便是真实的;同时,起火时间应以职能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报警时间则应以电话记录为准。

  坍塌主因是火灾还是工程质量

  对于各自提交的关于大厦坍塌原因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观点迥异。公诉人及2位出庭的专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委托作出的鉴定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规定,是有效和科学的。公诉方在质证时认为:辩护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从程序上来说存在瑕疵,同时没有证据资料证明出具报告的人具有何种专门知识。

  而辩方律师则不断强调其鉴定报告的合法性、权威性及论证的科学性。

  建筑违规与大厦坍塌有无因果关系

  在谈到衡州大厦的坍塌时,公诉人认为,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是造成该建筑物大规模坍塌的内因,火灾是诱因。

  而辩方则举出相关检测报告,以证明衡州大厦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而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大厦坍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大火就是导致大厦坍塌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该负多大的责

  检察机关认为,衡州大厦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作为建设及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朱峰、肖伟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沈黎明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李文革自我辩护时,李再次要其辩护律师代为回答,审判长则又一次告诉他,他具有自我辩护的权利。李文革则称,工程质量问题与大厦坍塌没有因果关系。其余被告人也大多持相同观点。他们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记者注意到,众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的均为无罪辩护。本报特派记者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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