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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选举法修改重在保障第一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1:09 新京报

  作者:程湘清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权被视为人民的第一权利。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虽然修改条文不多,但条条体现着对第一权利的进一步保障。

  首先,进一步保障了提名权。选举法原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不但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但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由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刚性程序,容易导致“暗箱作业”,往往稀里糊涂就把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拉了下来。这次修改规定在讨论、协商之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预选,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1979年选举法中已经作过规定。

  后来却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把预选重新引入直接选举,显然有利于保障广大选民的提名权。

  其次,增进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选举法原来只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一个“应当”介绍,一个“可以”介绍,规定过于简单,缺乏约束力。实际做法大都是给选民或代表发一个候选人“小传”就拉倒,有的“小传”简单到只介绍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情况,使选民或代表投票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前不久田纪云同志在《十年人大生涯》一文中谈到他1995年就修改选举法问题时说过:“候选人可以向代表发表一篇讲话,讲讲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没有那个能力,那个水平,不然,连你是条汉子还是一个窝囊废都不知道,怎么能选得好?”不让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就投票,严格说是把选民或代表当摆设,是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的不尊重,也是造成有些地方群众厌选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作出新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直接见面并回答问题,就增加了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如果认真实施这条规定有可能让选民或代表了解候选人的精神状态、执政能力、工作业绩、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情况。这为选民或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再次,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惩处规定。近些年来,在不少地方花钱贿赂选民或代表的事件时有所闻,在有的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从政的人把当代表作为仕途通道、升官阶梯,有些办企业的人则是为了提高社会地位、扩大企业名声。总之都是为了私利不惜重金贿选。这类丑恶现象严重危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力度,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以破坏选举行为其中包括贿选当选的代表,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无疑为打击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其中包括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贿选,进一步保护人民的第一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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