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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参加马拉松比赛猝死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39 新周报

  《新周报》记者董育雄蔺扬

  10月中旬举办的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20岁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倒在赛道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创办24年来,首次出现参赛运动员猝死事件。事件发生后,围绕责任分担问题,北京交通大学和组 委会面对学生家长几乎是“异口同声”:跟我们没关系。事实果真如此吗?

  “生死状”是无效条款

  据了解,参赛前所有选手都填写了一份报名表。报名表中有这样一个声明:“我自愿参加2004年北京国际马拉松 赛。我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完全符合参加这次比赛的要求,并已为参加这次比赛加入了保险。本人在这次比赛 中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本人负责,家属、遗嘱执行人或有关人员均不能状告马拉松组委会,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

  这个被中国田径协会副主任王大卫视为业内通行的“生死契约”,是否合法?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德江认为,马拉松组织者要求参加的运动员签订“生死状”,是旨在单方免除责任的条款 ,因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江苏律师钱苏平表示,学生是通过学校参加这项比赛的,作为委托人的校方其实具有职务行为,有责任承担将会产生 的所有法律后果。而组委会具有过失责任,因为既然是他们组织的,就有义务提供各种服务来保证参赛者的生命安全。上面的 《声明》有规避责任之嫌,即使参赛者同意它的存在,也没有任何法律效果。

  校方和组委会均有责

  交大究竟有没有组织学生参赛呢?多名交大参赛学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交大参赛北京国际马拉松赛,校方 组织比较“周到”,包括穿的服装,有的是赞助商发的,而大部分学生穿的是交大橙色校服,衣服和鞋子均是从系学生会领的 。另一个细节更证明了马拉松赛的“组织性”,参赛的各高校是要计算团体分数和名次的,这次比赛后,清华大学、北京邮电 学院、吉利大学获得团体前三名。

  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 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赵金龙教授说,学校作为受委托的组织者,应对学生的生命安全负责,出了问题不 能采取一推了之的态度。很显然,如果学校不是为了一些利益上的东西,就不会组织学生参赛。现在回避责任,就是漠视生命 。

  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胡占全律师认为,参赛者向组织方报名后,实质上双方已经形成契约关系。即使运动员赛前签署 对组委会放弃索赔的声明,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当的及时施救义务,死者家属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组委会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

  国家田管中心副主任王大卫则称,“生死状”是否具有约束力,能否使田协在这次事情中免除责任,最终还要依靠法 律的介入。他表示,在今后的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将考虑为参赛选手购买集体保险。

  国外索赔成功先例

  2001年美国棒球联盟运动员考利·斯君格在比赛中猝死,遗孀凯尔西·斯君格起诉棒球联盟,要求其为死亡负责 。法庭认为,棒球联盟在训练营中的训练方式是致命的,且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防止对运动员身体可能带来的致命损害,这导 致了考利·斯君格2001年7月31号在俄亥俄州一场比赛中的突然死亡。原告要求联盟对斯君格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最 后遗孀打赢了官司,尽管赔偿数额并未公开。

  面对日益增大的对比赛组织方的压力,美国印第安纳州参议院迪克·卢格于2004年10月6日提出了一项降低业 余运动项目组织者责任的法案,这与北京马拉松的“生死条款”很相似。譬如该提案称“在过去的几年中,越来越多的比赛组 织者成了被告,被指控在组织运动比赛的时候没有制定恰当的规则来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原告称如果组织者制定了不同的比赛 规则惨剧就不会发生,但是无论规则如何,运动员只要参赛就会有风险,但是无论规则如何全面,运动员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但为保护参赛者利益,此法案未能被通过,也就是说,马拉松比赛的“生死条款”在美国根本没通过,并不是一种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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