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评论的司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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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11:39 新周报 | ||||||||
《新周报》实习记者姜鹏 2004年10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了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 杂志社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改革杂志社胜诉。天河区法院把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客观报导”和“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理 念引入了中国的民事司法判决。这是国内首次以判决书的形式来界定客观报道、言论自由的概念,被学界认为是言论自由
司法针对新闻评论的理解 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七期)刊登了记者刘萍写的报道《谁在分“肥”》以及评论《两种改制两重天》,反映 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安置问题。报道是记者根据开发公司的“2002年度工作报告”、“职工代 表提案及处理答复情况表”、“市总、市直机关工会调查来电整理”、“2000年度职工大会续会职工意见归纳”、“《南 方日报》编辑部第49期‘情况反映’”等材料整理而成。 开发公司认为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了公司名誉,伤害了职工感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改革杂志社“立即停止 侵害、在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 2004年10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杂志社胜诉。法院认为,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 ,应以其所报导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改革杂志社报 道所依据的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因此,《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虽个别地方与原告企业经营、 改革的情况有出入,但其主要内容是以上述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主张《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 的内容严重失实,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评论,法院认为,评论《两种改制两重天》是以《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事实为基础,以指名的方式提到 原告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来加以分析、评论,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 社会文明和谐,因而,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 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的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其使用的语言亦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 行贬损。应当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 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 杂志社律师杨安进在接受《新周报》记者采访时难以掩饰内心的高兴:“法院的判决有三个特点,一是确定了公民言 论自由权利是否恰当行使的标准: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侵权事实是否发生等;二是,确定了以是否有可合理相 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为内容是否严重失实的标准:只要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能力认为存在这些消息来源,新闻机构就可获得 豁免权,允许报道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从而不认定为严重失实;三是,确定以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所依据 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恶意作为新闻评论是否公正的标准。” 司法拓展新闻评论空间 这个判决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在接受《新周报》采访时说,这个判决只是个案,我们国家的法系与美国不 同,不是判例法,也就是说这次判决不会成为类似案件的依据。但是,虽然这个判例不具有普适性,也肯定会对以后的案件有 借鉴和范例作用。相对于使媒体普遍感到心痛的“恶例”——《财经》杂志败诉的判决(2002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财经》侵犯名誉权,在杂志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30 万元),联系到前年的范志毅状告媒体败诉(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侵权案,法院判决范志毅败诉)等案件,确立了媒 体对名人和公众人物报道的权利,这无疑是个好例。这说明了随着社会发展,法制的完善,我们言论自由的空间逐步扩大,这 个趋势不可阻挡的。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对《新周报》记者说,我建议大家以后谈到好的判例或者是坏的判例的时候,一定把法官的名 字说一下,这次判决是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巫国平、伍双丽、郭越三位法官。在立法仍然显得非常滞后的情况下,司法是有很大 空间的。通过这样一个案例的启发,我们可以推动司法去进一步拓展公正评论空间。 中国改革杂志社代理律师浦志强说,我在代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深切地感到舆论监督所面临的重重困难、言论自由 的权利受到资本、权力、司法腐败和制度缺陷等方面的限制。在这样的环境中,上海静安区法院吴裕华法官在范志毅案件中, 引入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而广州天河法院的巫国平法官则在本案判决中给出了新闻事实的事实认定标准。这次法庭把西方法治 国家关于“客观报道”和“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理念引入中国的民事司法判决,还说明了司法界法官素质不断提高。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