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查封财产规定意在解决执行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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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9:51 瞭望东方周刊 | ||||||||
最高人民法院将用几个月时间,协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行动,对2003年以来未执行、未结案的案件进行一次统一清理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据《瞭望东方周刊》了解,这一《规定》只是最高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第一个。 种种迹象表明,最高法院即将启动一场“执行风暴”,而“规定”的出台,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解决“执行难”的第一步。 司法解释“人性化” 事实上,最高法院之所以最先公布这个规定,是因为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中的第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决定以后各环节的公平与否。 细数法院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主任俞灵雨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处理案外人异议以及对第三人财产权益的执行; ——评估、拍卖、变卖环节; ——查封、扣押、冻结及债权人参与分配环节。 “另外,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案件的问题也比较多。某些地方法院这一案件比例高达20%、30%甚至40%,这其间水分很大。”俞灵雨表示。 “近年来各地法院有一批执行干部出了问题,接连发生的武汉中院等数起法院集体腐败事件也和执行这一环节有关。”俞灵雨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此前,俞曾在一次会议上公开表示:“如果说审判领域中多多少少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执行领域的问题要严重得多。”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执行难”导致全国大量法律判决生效案件无法落实,法律判决书成为一张白纸,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部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以及“执行腐败”,更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加快出台针对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若干规定》、《关于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若干规定》、《关于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强制执行分权运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俞灵雨表示:“我们会力争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召开前,出台几个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评估、拍卖的相关司法解释,过几天就会公布。” 而该《规定》的出台,最引人注目之处还在于,《规定》始终贯穿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司法理念。 “《规定》十分人性化,在照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存权力的一些细则上,充分体现出司法程序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谭秋桂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研究人员、《规定》起草人之一赵晋山则认为,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除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合法财产权得到尊重外,其受教育权,受表彰的荣誉和精神产品的尊严也得到了法律保障。   [1]  [2]  [下一页]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