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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警方用罚没款盖楼凸显经侦乱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0:14 瞭望东方周刊

  对经济案件侦查管理体制,尤其是涉及增值税、海关税等跨地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改革正在探讨之中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卢波/北京、张家口报道

  2004年10月15日,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在河北省公安厅的协助下,经过慎重调查,对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严重违纪一案做出结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黄占明被免职,调离公安系统;经侦支队副队长及三个大队的大队长分别受到免职、调离处分。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肆罚款创收,继而盖起宿舍楼和豪华办公楼一案浮出水面。

  近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前往张家口市对此进行了调查。

  “罚没款”盖起豪华办公楼

  在经侦支队任职一度让张家口市公安系统人人羡慕。

  在该市刑警队工作了20多年的张警官说,几十年警龄的他还住着一居室,但经侦支队干警人人一套房子还有富余的,连去年刚刚分配去的年轻警官都能分三居室。

  “经侦支队新盖的办公楼比市局还气派!”每天从经侦分队塑钢门窗、瓷砖贴面的新大楼旁走过,老张都忍不住多看几眼。

  与张家口市面上的建筑比起来,经侦支队这两栋楼在设计、规模、装修上都算得上是“豪宅”。该市财政局一位官员估计,这座办公楼总造价要在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经侦支队盖办公楼和宿舍楼的钱并非是财政拨款,财政局干部向前来调查的《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解释道:市财政拨款一视同仁,不可能只给经侦支队盖房子,经侦支队改善办公环境和居住条件主要还是它“自己想的办法”。

  按照中国现行法规和公安条例,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办案经费和后勤经费应该是财政下拨后,由市局统一安排的。根据制度,任何公安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市财政局下设的行政收费局。而市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各支队。罚没总额高的支队得到的返还也相应高一点,但是,张家口市公安局一位人士向《瞭望东方周刊》强调,其间的“贫富差距”,并不足以让刚刚成立两年的经侦支队盖起2000万的“豪宅”。经侦支队一定还有“自己的办法”。

  因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追查而大白于天下的这个“办法”,用张家口经侦支队某大队大队长的话说,就是“罚款第一,惩治犯罪靠后”。这位大队长在经历此事之后,感慨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有些东西成了习惯,你就不觉得是在违纪了,这是最危险的。

  民营企业是经侦支队“案上肥肉”

  2004年,经侦支队负责侦查的一起涉税案非常典型地反映了这种创收手法。

  说这个案例典型,有两个理由,一是涉案的宣化四方钢铁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在张家口市工业最集中的宣化区,是当地民营企业中的老大,连续三年在宣化区纳税额最高;二是这个企业最终忍无可忍,向张家口桥西区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将经侦支队告上了法庭。

  事起今年3月。经侦支队一大队以协查辽宁省一起税案为由,多次扣押四方公司的财务账簿和经营人员,先后要求四方公司拿出230万元罚款。四方公司被逼无奈交了罚款后,提起行政诉讼,将经侦支队告上法庭。

  经侦支队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后,不顾《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一方不得在行政诉讼案案件审理期间拘押原告的严格禁令,于2004年8月23日没收了该公司的全部财务账簿,并强制传讯该公司的全部财务人员。次日上午,经侦支队又派出十几名干警到四方公司,要正式拘捕法定代表人刘建平和销售经理李亚兵。

  四方公司董事长刘建平向《瞭望东方周刊》袒露了被迫起诉经侦支队的苦衷。

  刘建平说,自己做了几十年生意,当然知道和气生财,但凡能忍也就忍了。但200万罚款已不是经侦分队的第一次要求;早在今年3月,经侦分队就将公司财会人员胡晓东传唤,后来公司交了30万和一辆桑塔纳轿车,人才放出来。

  四方公司出纳马玉芬向《瞭望东方周刊》证实,3月21日下午,她带着销货款现金30万元,由司机尹利兵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到经侦分队。经侦分队收钱后开具了一张取保候审单据,上面写明系四方公司业务经理李亚斌因涉及增值税发票案取保候审。尹利兵驾驶的桑塔纳轿车也被经侦分队扣押。

  据刘建平介绍,4月5日,经侦支队通知他们去人取回被扣押的桑塔纳轿车,刘建平的夫人孙女士到经侦分队后,非但没有取回车,本人反而被扣押。经侦支队经办干警在电话中告诉刘建平,要想放人,再拿200万元人民币来。

  夫人被扣留一夜未归,刘建平不得不想办法。

  该公司出纳马玉芬告诉记者,4月6日,她带着公司客户宣化钢铁厂开具的面额200万的承兑汇票,到银行入账后,补上利息,交给了经侦支队。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两个月后,经侦分队得知四方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才将这笔钱以补交税款名义上交张家口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行政收费局给四方公司出具的收据日期为6月16日。

  不明不白交了200万元的罚款后,刘建平决心诉诸法律。起诉之前,他先把夫人孩子送到了澳大利亚,自己也在北京找好了藏身之处。正如刘建平所料,经侦分队获悉成为被告后,一方面数次到厂区抓捕他本人,一方面抄走了四方公司的全部财务账簿。

  在厂区留守的副总经理陈旭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财务账簿被抄走,意味着工厂的经营处在危险境地。首先,财务报表上的上月基数、本月基数不衔接,无法报税、纳税,公司与经侦支队又是这种关系,很有可能出现新的税务问题;其次,企业应收应付账款不清楚,上下游产业的关系受到影响;再者,业务合作伙伴心里也紧张,不愿意再与四方公司合作。值此钢铁行业最景气的时机,看到企业不能正常生产,陈旭感到非常懊恼。

  “罚款创收”已成制度

  张家口市经侦支队一位大队长认为,表面上看起来四方公司事件是因具体经办案件的干警不熟悉业务,实际上反映了支队领导在工作方法上的错误导向。

  这位从事经济案件侦查多年的大队长介绍说,《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不得收税,更不得代收代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3款还规定,有关机关不得在履行职责时,占用、处理税款;不得自行征收入库。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涉税案件时,主要职责是确定罪与非罪,查清涉案企业、个人是否有偷漏税行为,确定补交税额和将税款征收入库都应该是在案件定性后由税务机关负责。

  按规定,经侦分队根本无权确定补税额度,更无权代征入库,经办此案的干警收四方公司200万于法无据。

  《瞭望东方周刊》了解到,经侦支队原本设有专门处理涉税案件的大队,而四方公司的涉税案件却由负责办公室事务的第一大队具体经办。

  经侦支队一位中层干部道出了个中缘由。在经侦支队内部有一个《绩效考核百分制》的考核制度。这位中层干部出示的这套绩效考核制度的第七项明文规定,每罚款1万元,记1分,年终以大队为单位考核。大队里每位干警的职务升迁、住房分配、年终奖金都以此为依据。

  这位干部介绍说,省公安厅协查税案的文件发来后,案件涉及四方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当然是一个创造绩效高分的好机会,支队领导就将这个机会交给了他最信任的一大队,这也算一种“待遇”吧。

  另一位大队长证实了这种说法。由于他所在的大队专业性强,经常下去处理专案。虽然立案定案的案子多,但因为越是懂专业,越不敢乱“创收”,绩效考核不理想,这位大队长的房子问题也因此一直在“考虑中”。

  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黄支队(黄占明)跟他谈话时这样开导过他:给你分了好楼层,别的大队同志就会有意见,楼是他们辛辛苦苦搞创收盖起来的,你们大队的贡献在哪里啊?

  经侦支队干警史峰(化名)还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经侦大队新办公楼的办公室不是按照行政序列分配的,哪个大队创收绩效突出就在2楼、3楼等好楼层,大队长的办公室相应就大;创收绩效不理想的大队长则安排在5楼、6楼的边角地带的小办公室里。

  监管缺位,滥罚肆无忌惮

  在与罚款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引导下,张家口经侦分队的工作重心出现了偏差。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队长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这个支队成立2年多来,每年起诉案件不过三四起。拘留证开出去不少,但真正立案、抓捕的极少;每年开出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不可统计,没收的保证金可以盖起两栋大楼。

  这位大队长说,经侦工作严格说来是无法“创收”的;没有立案的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都应该退还当事人;立案的案件,没收财产也应该随案转移。而现在经侦支队取保候审、传唤拘留的数量与最终起诉案件十分不成比例,内行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其中有问题。

  那么,支队领导为什么对这种“罚款创收”有恃无恐呢?据该支队一位中层干部讲,支队长黄占明多次在大会上讲,我搞创收,一分钱没有装到自己的口袋里,都给大家搞了福利,我怕什么!

  在指导具体工作时,经侦支队领导并不讳言“创收第一”思想。

  由于起诉案件罚没资金一律上缴财政,经侦支队规定起诉案件的罚没金额不计入绩效考核中。

  一位大队长反映,他们大队在侦查张家口所辖某县农村信用联社站管员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一案时,黄占明明确指示他,只要农信社交罚款,可以不起诉立案。该大队长认为此案性质太恶劣,坚持起诉立案。黄支队指责他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再跟他讲:“××啊,你能不能弄点短平快的东西!”

  在这种风气下,经侦支队下大力气办专案的人理不直,气不壮,待遇上反而不如一心搞创收的人,后果是干警都在“钻研”如何创收,考核加分。

  业内人士认为,规范经侦部门执法行为的规章已经相当完善,但总是有地方经侦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事情曝光。这反映出经侦工作体制方面存在问题:一些地方经侦部门对涉税案件、走私案件等与中央税收有关的案件没有作为的积极性,相反对有助于地方财政增收的“创收”行为却很积极,在东北一些地方,甚至有分局直接给经侦部门下达“创收”指标的事情。

  公安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对经侦管理体制,尤其是涉及增值税、海关税等跨地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改革正在探讨之中。

  另一方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正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角度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规范。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这个法案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

  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评价说,这一新规定涉款额虽小,影响将非常深远,这是在操作层面上落实了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充分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应松年认为,这个规定开拓了监督行政权力的合法渠道,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而最有积极性、最有效的监督还是当事人自己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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