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走向法制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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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16:01 新世纪周刊 | ||||||||
撰文/陈龙 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王小石被反贪局带走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所谓“潜规则”的暴露,也使这种影响 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上。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发强烈。
在每一个国家,政府都是信息资源的 最大拥有者。有学者认为,政府掌 握的信息甚至达到全社会信息总量的80%。自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负责人向外界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近期即将出台之后,一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六字频频见诸报端,并成为当下各大搜索网站上最热门的词汇之一。 信息公开已迫在眉睫 实际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并非肇始于中央,一些地方政府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2003年1 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生效实施,开创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先河。随后,上海市政府也于2004 年5月1日颁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自规定推行以来,广州、上海两地政府公布了许多已成型的政策规定和“红头文件”为主的政府信息,尽管这样的信 息公开还停留在最初级的阶段,但给居民的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之大却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内容不够广泛、公开形式不够规范,甚至“资讯失真”。天 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殷莉批评说:“有的地方新闻发言人并未得到实质授权,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不及时、或者直接表示 无可奉告,记者采访也尤为困难。” 国务院今年4月发布的《2003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网上信息资源增长跟中国信息 化水平很不成正比,全球信息资源总量为130亿个网页,而中国只占其中的2.4%。 中国信息资源开发的严重滞后,很大一个因素是直接或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资源没有及时公开。各政府部 门因为彼此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大大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国务院法制办的马森述解释说。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 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 信息公开法制化意义深远 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推行这一制度似乎也 是顺应了这一世界发展的潮流。“这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履行WTO透明度的法律义务,树立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 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这样认为。 韩教授进一步分析,透明度原则上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从其他WTO成 员国家的做法来看,其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有的体现在一些行政程序法当中,有的则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息公 开方面的行政实体法予以确认。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成为一种趋势。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功效,那就是规范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近年来,伴随着改 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各领域出现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国家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80%以上是来自知情群众的举报。 韩大元认为,国家采用的各种 “治标治本”、“标本兼治”等反腐之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都没有起到应有 的预期效果。在此情况下,探求一种更有实效性的遏制腐败的方法十分必要,比如政府信息公开。“因为腐败现象都是在秘密 状态下发生的,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 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意义非常深远。马森述指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 计相关制度,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以此强化政府的 责任意识。” 相信这部规范政府资讯公开行为的法规实行之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将为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供制度化支援。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