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献血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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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4:49 新京报 | ||||||||
迟到的《献血法》 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为此抱怨说,对于《献血法》,他们只是前几年在电视里看过新闻,但根本不知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直到去年年底,才收到上级卫生部门下发的《献
“造成这么多的人感染上了艾滋病,责任人受到处罚我们没有异议,但其中确有其他原因。”一位清水河县医院人士说。 这位人士认为,如果《献血法》能早点传达、落实,完全可以避免这次意外事件的发生。 《献血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而医疗机构在应急用血时,应对供血者做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化验,以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而林峰在清水河县医院的卖血行为发生在1999年4月到2000年8月之间。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为此抱怨说,对于《献血法》,他们只是前几年在电视里看过新闻,但根本不知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我们直到去年年底,才收到上级卫生部门下发的《献血法》及内蒙古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临床用血规范》等各种文件,五年后才读到这些法规,什么都晚了。” 对于清水河县医院的说法,其上级主管单位并不认同。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一位主要领导告诉记者:“现在问题出来了,上面追究责任了,清水河县医院就开始强词夺理了。作为它的主管上级部门是清水河县卫生局,我们呼市卫生局不可能什么事情都要管吧。”。 2003年11月11日,自采血传播艾滋病事件发生后,呼市卫生局在清水河县医院检查后,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里面写道:“经过检查发现,自愿献血者孙某等8人,体检化验时未做梅毒、艾滋病化验,属于非法采血。今后再行采血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检验所有规定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供血。” “丙肝、梅毒、艾滋病,这些当然是要先检测的,但医院当时并没条件啊。”清水河县医院有人士透露,直到200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才划拨经费为各旗县医院和中心血库购买检测HIV抗体的自动酶标仪等设备,而清水河县医院接到设备的时间则已到了2003年1月。 2003年11月18日,清水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立即停止自行采集血液”、“如医疗应急用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执行。”清水河县有关人士拿着这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摇头感叹。 “供血协议”制约非法采血 2000年5月12日,在呼市卫生局的协调下,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与清水河县医院签订了《供血协议》。协议的主旨是用血方不得自行采血,由供血方实行统一采血和供血。 清水河县医院原院长王晓林说,就算清水河县医院在1998年之后严格按照《献血法》停止自采血,但随即面临的问题是,谁来保证医院正常的临床医疗用血? “就如遇到一个快要饿死的人,上面没有分配粮食,我们只能在地里刨红薯去救他,总不能见死不救吧。”王说。 2000年5月12日,在呼市卫生局的协调下,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与清水河县医院签订了《供血协议》。协议的主旨是用血方不得自行采血,由供血方实行统一采血和供血。 呼市卫生局一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长期以来,自治区未在呼市规划任何血站、中心血库等采血机构,因此呼市至今一直未设置采血机构,而呼市卫生局与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间只存在协调关系。 除了清水河县医院,呼市所属的托县医院、和林县医院、土左旗医院、武川县医院也在5月12日与血液中心签署了相同内容的《供血协议》。 “也就是说,在2000年5月前,呼市下属的5个旗县医院的临床供血都没有得到相应解决,非法采血不仅仅是清水河的问题。”清水河县医院人员说。 2000年6月,清水河县医院收到呼市卫生局下发的统一血液冷储柜,开始接受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的统一供血。此后不久,呆在医院门前的卖血人员见医院有了血源不再需要自己,纷纷离去。 据知情人回忆,林峰在医院观望了两个月后,才离开了清水河。呼市卫生局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9月,清水河县医院停止了自行采血行为。 如何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用血为了减少浪费,每周医院对于四种血型分别只预储200毫升,这其实就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出现需求量大的输血病人,这些预备血液根本救不了急,而紧急供血如果再不及时,受害的只能是患者。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不无担忧。 一个事实是,《供血协议》实施后,清水河县医院自行采血又曾一度死灰复燃。“开始一段时间,每周供血情况还挺好,可往后就越来越不正常了。”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说。 据介绍,清水河县距呼市125公里,是呼市最偏远的一个旗县。清水河医院有关人士说,2002年前的路都是颠簸的土路,跑个单趟往往需要4个小时左右。遇到紧急用血,电话打到内蒙古血液中心,对方的态度却并不积极。 “可病人躺在手术台上耗不起时间啊,情急之下医院不得不再找来卖血人员应急。” 据卫生部门的调查显示,清水河县医院在2003年2月18日至9月25日间自行采血9例,所幸并未造成艾滋病病毒输血感染的后果。 清水河县医院人员说,另一个让该院再次自采血的原因是:内蒙古血液中心违反协议。 《供血协议》条款规定:血液中心根据用血单位所报周用血计划,每周给用血单位送血一次,一周内未用于临床的血液,在其质量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由供血单位给予适当调整。 “起初还给予调换,后来就完全失信了。”清水河县医院原院长王晓林说,他多次拿着协议找到血液中心,但对方从未给予答复。关于此事,内蒙古血液中心婉拒了记者采访。 “医院现在都是自负盈亏,而我们每月手术用血平均只有三四次,如果血液得不到调换只能白白扔掉。”原县医院检验科主任尹智芳说。 统计数字表明,从去年年底至今,清水河县医院废弃过期血液已达到了1万多毫升,金额超过万元。 为此,今年年初,清水河县医院向内蒙古卫生厅递交了《关于清水河县医院请求解决血库存储血液到有效期造成的浪费的请示》。最终得到的批复是:“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血液发出后不得擅自退回。”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为了减少浪费,每周医院对于四种血型分别只预储200毫升,这其实就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一旦出现需求量大的输血病人,这些预备血液根本救不了急,而紧急供血如果再不及时,受害的只能是患者。”清水河县医院的人员不无担忧。 采访时,记者看到了一份呼市卫生局内部传达的通报批评,主要内容是:全市采供血大检查中发现,自《供血协议》签订后,武川县县医院同样存在长期非法自采血问题。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的供血问题已日渐凸现,值得卫生部重新研究和制定相关策略。”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疗专家说。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 ||||||||